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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标准具体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3-08-12 11:37:53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标准具体化,是量刑平衡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此需要认真的深入调查研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需要通过多种措施来加以解决。从而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规范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标准具体化的重要意义

    刑法的灵魂就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判何种刑罚、量刑幅度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罪责刑要相适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各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案件的量刑上出现较大差异,各地对危险驾驶罪一经判决就出现量刑失衡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是一个酒文化特别浓厚的国家,醉酒也为人们所能理解和容忍的。另外,醉驾后执法机关又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醉驾行为人往往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在处罚上采取相对从轻的手段等,但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是根本原因。为有利于同一法院量刑相对一致性,对于每一起酒驾案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需要明确规范、统一标准,将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转变,规范量刑幅度,并适时发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法官把握办案标准,实行规范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平衡指导制,把其量刑标准具体化,在现实的审判工作中意义重大而深远。危险驾驶罪的个案定罪量刑是一个相当复杂棘手的难题,其量刑平衡及量刑标准具体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公共安全与个体公正利益冲突等各种制约因素,要在针对个案量刑时就能够公正地量定刑罚量,通过刑事政策的指导来制定量刑的具体标准,对适用的具体刑罚能够达到足以震慑、教育犯罪人,防止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目的。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量刑标准具体化正在步入正轨,裁判结果将更加公开、透明、公正,成为震慑酒驾行为的威力,为了使一个完全量刑平衡的判决,不再受到外界的质疑,使在实践中,量刑规范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判得轻的太轻,重的太重的问题得到解决,使其应有的功能得到了有效地发挥。笔者认为可以把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量刑纳入量刑规范化来处理,实现醉驾犯罪行为的量刑平衡。酒驾列入刑事犯罪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率极高,以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为例,2012年至2013年4月危险驾驶罪案件就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1%,并有上升之趋势,可以说是一种常见型的犯罪,而司法实践中又常常遇到醉驾刑事处罚严重失衡,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平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平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机衔接。为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这一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价值追求提供保障。

    二、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基准标准的设想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化设计,要根据量刑平衡理论原理,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司法区域内,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犯罪人,在量刑时应确定基本相同刑种和刑期,使司法裁判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一致性。量刑平衡标准,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平衡标准,量刑平衡是相对平衡而非绝对平衡。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平衡标准应掌握:(1)危险驾驶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2)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量刑方面的要求。(3)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4)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从立法、理论原理和审判实践上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醉酒█[█▆▄代表危险程度即参与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是核心。如果没有醉酒行为,只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也有危险,但它是正常的行为和活动。因此,酒精度是设置合理量刑基准的起点,其它量刑情节是加减量刑、合理调节基准的重要组成。因为醉酒驾驶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而以在设计上要以酒精浓度为主线、为基准,然后再结合其它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

    根据醉酒程度确定量刑基准。对于被告人醉酒程度的衡量,目前主要依据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值。有观点认为,由于体质差异,同样的饮酒量对个体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差异,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会不同,应当作为具体判断的依据。由于立法针对的是一般人,一般而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反映了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而且刑法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足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要件,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对于个体酒精耐受力的判断,目前也缺乏科学、通用的标准和方法,因此当前还只能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⑤]。根据我们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高达457mg/100ml,事故概率达90%以上。

    量刑起点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并参照血液中酒精含量与

    症状、发生事故概率确定。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发生事故概率的关系③

    血液中酒精含量(毫克每百毫升) 醉酒状态 饮酒者表现 驾车发生事故概率(相对危险率) 饮用50度白酒、白兰地 饮用3-5度酒(啤酒)

    50   精神愉快,饮酒经验的人驾车可能发生事故 10% 100mL

    (2市两) 1000mL(1.5瓶)易拉罐3听

    100 轻醉期 兴奋脸红,多言好动,驾车有可能发生事故 15% 200mL

    (4市两) 2000mL(3瓶)易拉罐5-6听

    150 中醉期 吵闹,语无伦次,自我控制力降低,四肢协调能力降低,驾车很有可能发生事故 25% 300mL

    (6市两) 3000mL(4-5瓶)易拉罐8-9听

    200 重醉期 言语不清,步态不稳,共济失调,驾车极易发生事故 97% 400mL

    (8市两) 4000mL(6-7瓶)易拉罐11听

    300 深醉期 意识不清,昏睡,麻痹,颜面苍白,步履蹒跚。驾车一定发生事故。 100% 600mL

    (1.2市斤) 6000mL(10瓶)易拉罐17听

    注:饮酒后每过1小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下降15%

    参照上表数据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笔者建议:血醇含量在80-100mg/100ml之间的,可以将拘役一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101-150mg/100ml之间的,可以将拘役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151-200mg/100ml之间的,可以将拘役一个半月至二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201-300mg/100ml之间的,可以

    将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血醇含量在

    301mg/100ml以上的,可以将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确定为量刑起点。

    三、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设想

    本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应根据审判实践中有关情节在危险驾驶罪中的作用和危险结果确定,笔者建议:

    (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损害结果、驾驶车辆种类、驾驶资格、安全装置、车辆牌照、车辆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危害性大小、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等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半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5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驾驶轿车及小型客车,可以增加半个月刑期;驾驶中型客车及一般货车,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大型客车及大型货车,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6、驾驶等级资格不合格,可以增加半个月刑期;无驾驶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7、在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包括公众通行的场所)路段行驶,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8、驾驶不安全的机动车,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改装、报废机动车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9、不按规定安装车牌,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伪造、变造车牌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10、超载30%以上或者超速50%以上或闯信号灯、逆行、违规超车,可以增加半个月至一个月刑期。11、面对警察检查时逃逸或拒绝检查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酒醉驾驶肇事后继续驾驶,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12、驾驶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3、追逐竞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二)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2、被告人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3、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地下停车场或其他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路段、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被告人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5、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6、预交罚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缓刑和定罪免除的适用设想

    鉴于体系的完整性和刑法立法的目的,危险驾驶罪中也应设立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果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将违背法律的适用。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免予刑罚,嫌疑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必然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也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④。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同时具备下列情节的,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1、无加重处罚情节、酒精浓度在150㎎∕100ml以下,酒精浓度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相对危险率在15%以下较低的情形。2、未造成交通事故。3、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再发生犯罪危险情形的。4、积极预交罚金。

    (二)犯罪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1、紧急避险或者紧急救送危重病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构成犯罪但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积极配合检查的。2、做见义勇为、善人之举,无交通事故,酒精含量未达100mg/100mL。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

    五、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设想

    罚金数额的多少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地的经济情况,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如根据我们法院所在地情况,罚金刑的适用可为:1、判处实体刑的,罚金起点人民币1,000元,,每增加一个月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驾驶摩托车的,罚金减半,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2、判处缓刑的,原则上每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按本规定,实体刑量刑参考超过六个月的,每超一个月,增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可以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其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1、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因关押时间短,教育改造效果尚未充分发挥却反而使罪犯之间恶习相互感染,由于罚金刑只是剥夺犯罪人的金钱,而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执行,从而消除了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后感染的可能性;2、罚金刑具有匿名性,这种匿名信既可以剥夺犯罪人的劳动成果,又使其名誉和社会关系不受影响,从而减少了自暴自弃的现象,有利于悔过自新;3、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的生活不适应。罚金刑的执行对犯人不予关押,执行时不妨碍犯罪人的职业,不影响其家庭生活,因而判处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⑤。

    六、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总则及特殊情况的适用设想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根据行为人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酒精)以及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驾驶的车辆种类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对危险驾驶罪实施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与其相抵触。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但考虑到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窄的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危险驾驶罪量刑可以适用“半个月”。对于量刑计算中多8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23至30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多7日以下的不计算,即按半个月计算,多出来的部分按“舍四进五”原理计算。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院长、分管院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结语】危险驾驶罪是新型犯罪,在审理过程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要有硬件技术上的相应配套措施,要有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不断加强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和驾驭能力,通过多种措施来共同规制解决。为此,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将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型犯罪列入本法院的“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的重点调研课题,相信通过我们不断的研究,会取得好的成果,使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刑事的审理将在本院步入正轨,更加公开、透明、公正的裁判结果将不再受到外界的质疑,使危险驾驶罪的实施更加能够有效震慑醉酒驾车行为,发挥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功效,为实行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录:

    附件一、调研成果——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的量刑规范》

    附件二、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 (2013——2015)》摘要

    ① 董玉法   量刑平衡论——中南大学学报

    ② 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办法,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③ 张新龙  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的法医学探讨一一《道路交通管理》2007年第12期 中国消费网、豆丁网等

    ④ 蒋光风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法律搜索网

    ⑤ 蔡智玉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  一一北大法律信息网

    附件一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的量刑规范

    (2013年5月27日经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增强其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平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型犯罪(以下危险驾驶罪均为醉驾型)量刑实施细则(在上级法院对本罪未制定量刑细则前适用)。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根据行为人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酒精)以及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驾驶的车辆种类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量刑总则

    对危险驾驶罪实施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

    量刑细则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醉酒驾车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100ml至100㎎∕100ml,可以在一个月拘役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醉酒驾车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01㎎∕100ml至150㎎∕100ml,可以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拘役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醉酒驾车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51㎎∕100ml至200㎎∕100ml,可以在一个半月至二个月拘役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醉酒驾车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201㎎∕100ml至300㎎∕100ml,可以在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醉酒驾车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301㎎∕100ml以上,可以在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损害结果、驾驶车辆种类、驾驶资格、安全装置、车辆牌照、车辆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危害性大小、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等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半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5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驾驶轿车及小型客车,可以增加半个月刑期;驾驶中型客车及一般货车,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大型客车及大型货车,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6、无驾驶资格可以增加半个月刑期;无驾驶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7、在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包括公众通行的场所)路段行驶,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驾驶不安全的机动车,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驾驶改装、报废机动车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9、不按规定安装车牌,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伪造、变造车牌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0、超载30%以上或者超速50%以上或闯信号灯、逆行、违规超车,可以增加半个月至一个月刑期。

    11、面对警察检查时逃逸或拒绝检查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酒醉驾驶肇事后继续驾驶,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2、驾驶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3、追逐竞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被告人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地下停车场或其他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路段、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6、预交罚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定罪免处。

    1、紧急避险或者紧急就送危重病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属于构成犯罪但是不需要处于刑罚,积极配合检查的。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

    (五)、缓刑的适用

    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同时具备下列情节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适用缓刑:

    无多项加重处罚情节、酒精浓度在150㎎∕100ml以下。

    未造成较大的交通事故。

    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再发生犯罪危险情形的。

    积极预交罚金。

    (六)罚金刑的适用

    1、判处实体刑的,罚金起点人民币1,000元,每增加一个月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驾驶摩托车的,罚金减半,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2、判处缓刑的,原则上每拘役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按本规范,实体刑量刑参考超过六个月的,每超一个月,增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可以适用“半个月”。对于量刑计算中多8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23至30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多7日以下的不计算,即按半个月计算,多出来的部分按“舍四进五”原理计算。

    执行本规范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院长、分管院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四、本规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通报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后,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内,经审判实践确需对标准进行修改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按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附件二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2013-2015》摘要

    三、司法改革

    1、加大调研力度及成果转化(略)

    2、设立巡回审理法庭(略)

    3、刑事改革

    在刑事量刑规范化的运行中,注意总结问题,对某一类或几类案件,制定本院的量刑规范化意见,并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提高,在2014年拿出一份非常好的调研报告。争取被中院或省院采用,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牵头领导:周洪涛,责任部门:刑庭,责任人:郭永堂)

    4、整合审判力量(略)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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