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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 加强指导 努力提高立案工作水平

  发布时间:2012-05-02 15:33:08


    立案庭作为法院第一道关口,切实把好案件入口关,防止把法院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的纠纷引入审判程序,扎实做好案件审判前的各项辅助工作,对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保证案件审判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年1-4月,立案庭共审查受理各类案件205件;其中审查受理一审案件50件,审理申诉复查、三裁案件17件。通过我庭对受理案件的审查、审理,以及我们不断强化管理,加强对下指导,严把案件入口关,有效排查、消除了各种影响案件质量的不稳定因素,在保证自身审理案件质量的同时,也为其他业务庭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基础,较好的履行了工作职责,具体做法现汇报如下: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逐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要想承担起立案把关和完成对下指导工作任务,负责立案、审案的人员首先自身业务要过硬,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智慧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应对各种复杂的工作局面及一些刁蛮的案件当事人。从去年开始,经过院里的3次调整,我庭除审判员王连和在立案庭工作时间较长外,其他8人都是从事立案、信访工作的新兵,基本没有经验可言。为此,我庭多次召开庭务会,强调全体干警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实行一岗双责,对所从事的工作不仅满足于自己完成,还要完成好,并且要承担起对下指导任务。我庭干警响应号召,刻苦学习专业知识,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对疑难问题集体研究,把握不准的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不断总结和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很短的时间内都进入了角色,较好地承担起本职工作和对下指导工作任务。 
    二、严把立案关口,依法履职,加强两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针对因立案把关不严导致法院信访案件突出的问题,省法院以黑高发(2008)143号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和工作程序的紧急通知》,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但我们发现,省法院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出现了把不应受案或应审慎受案的案件草率受理、应该受理案件的不按规定程序受理的现象,以致案件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到位,引发新的不稳定。这其中既有立案审查不到位的原因,也存在立案工作人员抗外界干扰能力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在强调两级法院严把一审案件立案关时,应当立案的,立案庭及相关法庭必须及时立案并且按照程序规定受案;不予立案的,立案庭要将问题分析、研究到位,要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评估到位,同时也要把相关的规定和理由解释到位,在敢于对领导说“不”的时候,还要能说服案件当事人。
    根据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特点,对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我们注重加强了以下两方面把关工作:一是发挥立案窗口的接待、引导功能。立案大厅在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后,首先审查案件应否本院管辖,案件的基本事实、所提供的基本证据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对当事人诉求不当或证据提交不到位的,我们都给予必要的释明,要求当事人进行修改,补交证据,为案件顺利审判做好前置工作,避免把不属于法院审理的问题带入审判程序。当事人对诉状不予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证据提交不合格的,我庭坚决不予立案,同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二是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立案大厅初审合格后,庭长必须进行复核,然后再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没有主管院长的签字,任何一审案件都不得立案。通过我们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所受理的50件一审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周雪梅诉克山农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其他案件已经处理但没有得到支持的部分,我们经过审查,明确告诉原告,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应提起申诉,只有新的纠纷才有权重新起诉。诉状经原告3次修改,符合我们的要求后,我庭才予以立案。1-4月,有6起纠纷因没有通过我们的审查而不予受理。
    因理念和站位角度的不同,基层法院在立案、信访等问题上经常与当地党政领导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劳动争议、拆迁、群体诉讼等类案件我们一直要求从严把握,不能立案或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坚决不立,避免把法院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纠纷引入审判。基层法院严格执行这些要求,会引起当地党政领导的不满,认为这是法院不作为或不听招呼,从而引发了许多对法院的负面评价。有的法院屈服领导压力,违心立案后,因问题处理不到位而出现了上访,此种情况并不在少数。对此,我们明确态度,支持基层法院对案件严格把关的做法,发挥层级优势,利用基层领导“唯上”的心理,把握与管理局、农场党政领导每次见面的机会,向他们传输现代司法理念,宣讲有关规定,让他们了解法院不能包打天下、不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的苦衷,从而使他们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法院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的一些现行做法,使基层法院相关的工作压力得到缓解。九三局一名教师由于身份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信访多年并三级终结。在其长期缠访的情况,局领导多次要求法院予以立案审理,九三农垦法院经请示我庭后坚持不予受理,局领导意见非常大。在我庭带案下访期间,管理局主要领导就此案再次表达了不满。经我们耐心的解释、介绍和宣传后,管理局的主要领导表示理解,赞成和支持法院不立案的意见,该问题得到解决。
    在严把立案关时,对于基层法院该立不立、矛盾外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我们绝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今年有3件案件就是在我们的指导下,按我们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涉案法院或法庭给予了受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护。
    三、严格执行诉讼收费规定,有效减少当事人不当诉讼和滥诉行为
    诉讼费用的收取,一方面能够补充法院的办案经费不足,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阻止当事人的滥诉行为。我们严格诉讼费用减免的审批程序,所有诉讼费用减、免、缓交及退费均由肖院长亲自审批,杜绝应收不收或不当减收、免收现象。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查,我们发现,一审法院有些案件没有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仅导致了诉讼费用的流失,也给当事人滥诉留下方便之门。对此,我们在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严格标准,把握尺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规定给予司法救济,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对当事人漫天要价、在上诉中增加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或者提出反诉的,给予必要的释明,讲清法律后果,动员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不改变的就按当事人的请求严格予以收费,让不利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我们释明,有5件案件的当事人改变了诉讼请求,有4件案件的当事人坚持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对此,我们都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孟建军诉查哈阳农场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是一起因清收欠款提成所引发的争议,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费。一审法院按件收诉讼费100元,上诉时,我院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计算,应收费1万余元。经我们向当事人多次释明,当事人同意改变了上诉请求,最终我们收费8000余元。齐齐哈尔院受理的杨相琴诉克山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杨相琴最初的诉讼请求为300万元,诉讼中,她无端的增加请求500万元,其行为明显滥诉。她请求缓交、免交诉讼费,并不满一审法院的答复,到我们信访大厅又哭又闹。我们并不因她的哭闹而降低标准,把法律规定和我院的相关文件向她宣读,讲明滥诉的后果,坚持不缴费不审理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她的滥诉行为。
    四、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审慎处理好每起申诉及三裁案件
    我们认为,要树立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就要相应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避免案件翻烧饼,尽最大可能去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今年,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我们采取了先调卷初查,视初查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的做法。经初查,案件不存在问题或存在问题不足以改变裁判结果的,我们都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动员其撤回申诉。对当事人坚持不撤诉或案件确实存在较大问题的,我们予以立案复查。申诉不成立的,依法驳回。对存在较大问题的案件,复查中,我们加强了与基层法院和省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力争在与原审法院达成共识基础上,把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的申请再审变为原审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从而降低审级,保留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齐齐哈尔院的潘晓白与杨福英买卖合同案在事实认定上有瑕疵,牡丹江院的李先财与徐娟财产损害赔偿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两件案件的判决结果均存在问题。复查中,我们通知原审法院的主管领导、原案件主审人到中院,和我们的办案人面对面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求得一致后,决定这两起案件都由原审法院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使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消化在基层。宝泉岭院的窦延民与徐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经人民法院报公告,窦延民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缺席判决。执行中,窦延民提交有关证据向我院申诉,但被驳回。在省法院申诉复查程序中,省法院建议我院重新复查该案。我庭将该案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指定原审法院再审,给当事人提供一次申辩的机会,以更好的解决纠纷,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争议这3类案件虽然都是程序审理的案件,但裁判结果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保护的问题。应当说,一审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也是比较慎重的,所以能维持的我们都尽量予以维持,但裁判结果明显不当的,我们也依法予以纠正。建三江院审理的郭淑萍劳动争议案在受理时存在瑕疵,在审理中存在问题,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也不充分。经与该院沟通,案件发回重审。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我庭予以梳理,以通报的形式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通过我们加强对上、对下的沟通,今年我庭审理的17件申诉复查和三裁案件的质量及效果都很好,当事人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加强部门之间、两级法院之间的联动,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一面镜子,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突出反映出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和法官责任意识的缺失。我庭响应中院党组加强对下指导、对信访案件开展源头治理的要求,先后起草了《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联调联解工作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垦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农垦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分别以农中法〔2011〕71号、〔2012〕12号、29号文件形式制定并下发。中院各个业务庭室按照文件要求,加强了对申诉、再审案件及涉诉信访案件的联调联结工作,配合我庭共同接待当事人,本着“谁办案、谁接谈,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对已结案件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力争来访人息诉罢访;对未结案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案件带病出门。近一阶段,我庭先后与执行局、民一庭的同志共同接待了张莉华等5人因设备租赁、隋青山因草原承包、富裕县恩宝建筑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等案件的来访,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在基层法院的配合下,这几起涉访案件都有了较好的进展。
    从3月20日起,在配合省“带案下访”督导工作组到各管局下访期间,我庭先后到北安、红兴隆等6个管理局,与6个法院的院领导和立案庭负责人就中院以上3个文件现场进行督导落实,还对72个进京上访人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其间,我庭自带重点信访案件15件,与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立案庭长共同面对面接谈上访人,共同与涉案或上访人所居住的3个管理局、5个农场的领导交换意见,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通过我们不断加强部门之间、两级法院之间的联动,对涉诉信访案件共同开展联调联结和带案下访活动,在使一大批上访人得以稳定的同时,上访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办案法官、接谈法官、包案领导和各院一把手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些反思对于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促进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都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在中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基层法院支持配合下,我们强化管理,严把案件入口,不断加强对下指导,正确履行职责,为农垦两级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提高案件质量是一项长期和渐进的工作,需要两级法院领导及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由于能力水平所限,我们自身工作及对下指导还有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与党组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总结经验,踏实工作,为农垦两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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