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条释义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释义:1、对执行和解的理解。(1)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相应的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执行和解必须产生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和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和解,均不是本条款中的执行和解。(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只具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效力。(根据《民诉意见》第267条,申请执行期限因执行和解而中止,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执行的实质,仅是权利人有条件的放弃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并非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否定。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应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本条第二款为新民诉法修改内容。对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理解。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申请执行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方面:在执行人方面,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自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诱骗,甚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处置相关权利。在法院方面,个别执行员为办关系案、人情案迫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问题。《民诉意见》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中断是重新计算,中止是连续计算,判决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到申请执行日,再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到申请恢复执行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释义:这一条是执行担保的规定。1、必须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三方同意。2、暂缓执行有期限限制。与担保期限一致,并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担保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行为的要恢复执行。3、当依据担保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保证、质押、抵押三种。无论哪一种都要提交保证书(被执行人)或担保书(担保人),这相当于担保合同。结合民诉法228条,做好笔录。4、执行担保可发生在是诉讼过程中。执行规定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释义:执行承担。要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情形。规定比较原则。终止包括合并、分立,撤销。具体操作是民诉意见271-274条,执行规定76-83条。法理基础是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责任财产的恒定性和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
1、责任财产的恒定性。生效法律文书在确定债务人财产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财产或者确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就法院裁判而言,其对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范围的判断具有对世的效力,未经法定的程序与方式,责任财产的属性不会发生变化。(法定程序如第三人通过交易善意取得财产)这一类如《民诉意见》271、273、274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撤销的,由权利承受人承担。这里变更后的法人或权利承受人就是接受责任财产的人。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该遗产。《执行规定》79、80、81、82都属于这种情形。8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或接受财产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连带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确保债的履行,通常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能拔除当事人与案外人因法律直接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类如民诉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财产。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承担义务就是指连带责任。因为一般说来只有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又如《执行规定》76条,77条,78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释义:一般称为执行回转。1、执行回转也是执行,因此也要有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了原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2、执行回转发生在执行完毕,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应中止执行。3、执行回转目的是恢复原状,因此执行财产已取得孳息的,应返还孳息。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释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2012年新增内容。这一修改将法律监督范围扩大到包括执行程序在内的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这一修改也完成了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表述的统一。
第二部分:每周一练
案例一:法院判决确定甲应偿还乙10 000元。在执行中,甲乙达成甲还乙5 000元的和解协议。但甲履行1 000元后,剩余欠款拒绝履行。乙申请法院继续执行。问:需要强制执行的标的是4 000元,还是9 000元?
答案:9 000元,依据民诉法230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根据民诉意见266条: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案例二:法院判决确定甲应偿还乙10万元。在执行中,甲突然去世,留下遗产价值8万元,由其儿子小甲继承。问:法院是否可以变更小甲为被执行人?如果变更小甲为被执行人,小甲是否应清偿全部10万元债务?
答案:可变更小甲为被执行人,小甲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民诉意见274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