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农垦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医院就医过程中,由于医院方药物使用不当造成赵某八级伤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行为与赵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在庭审中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被告方认为原告后期治疗不当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并举证证明原告曾在损害发生时有自行使用药物的行为。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对该问题进行鉴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确保鉴定的公正性,为本案顺利审结打下坚实基础。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但由于原告损害较为特殊,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承办法官为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查阅各种资料,并参考其他法院判例,最终没有支持这一项主张。我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十四万余元,并在送达判决书时向原被告明理释法,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被告方当即表示会尽快支付原告全部赔偿款。当被告通过承办法官将十四万余元的现金支票交到原告手中时,原告感激得热泪盈眶,原被告双方矛盾也就此化解。
本案能够案结事了是因为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案结事了是对司法效果的要求,司法公正则是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最终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