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查哈阳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庭庭审,法庭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找到原告父亲,想用其身份证贷款,因原告父亲自身已有贷款不能重复贷款,所以被告于2009年12月找到原告要求用原告的身份证贷款。原告出于与被告亲属关系,便以五户联保的形式在信用社贷款20000元。2009年12月3日下午2 时许,原告在信用社发放贷款时将钱取出后,将20000元现金及贷款凭证直接交给了被告。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能偿还贷款,现信用社要求原告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被告偿还贷款2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20000元纯属原告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并没向原告借过款,不应承担给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二位证人,但二证人均只能证明贷款过程,并不能证明原告贷款系为被告借款。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其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本案中,假如原告确是帮忙,贷出款后借给了被告,而且又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协议,在双关系激化后,被告违信否认向其借款,致使在主张债权时因证据不足,使出借的款项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介于此案办案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在借款时一定要有书面的借款协议,切莫不能因为顾忌一时“面子”等情形而导致“帮忙”帮出麻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