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中院民二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为1559.7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原告冯某、焉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项,被告以某百货大楼五楼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主审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后,发现被告刘某抵触情绪严重,解决问题态度消极,电话时常关机,几次口头答应来法院协商解决问题,均无故爽约,开庭日期临近,刘某却明显有怠于出庭的迹象。法官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大,如果刘某不参加庭审质证,法院在调查事实的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难度,这种情况下直接缺席判决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于是办案法官紧紧把握住每一次和刘某沟通的机会,详细释明法律规定,耐心分析利害关系,使其意识到参加庭审质证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最终,刘某如期参加诉讼,并通过庭审质证,为自己减少100万元的损失。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均表示出积极解决纠纷的态度和诚意,经反复协商后,刘某承诺于约定日期之前偿还冯某、焉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559.7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至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