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淑云与被告田富军、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田富军、王淑艳系夫妻关系。2002年12月28日被告二人因买车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推脱不还,原告频频向二被告催款,但二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07)齐垦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富军、王淑艳给付原告侯淑云欠款本金及利息4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淑云。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田富军、王淑艳承担;二被告承担的受理费与第一项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执行的和解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款。约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不仅未按期还款,手机号码更是更换,人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数十次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仅得知被执行人在河北跑运输,别无其它任何消息,法院执行人员调查了房产、土地、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系一名七十三岁的老太太,出于对被执行人的信任把自己辛苦半辈积攒的血汗钱出借,没想到被执行人从2002年至2011年长达10年拒不还款,申请执行人先是自已年年频频索要,后无奈通过诉讼向被执行人讨要。如今被执行人又音信皆无,侯老太太心急如焚,终日以泪洗面,几乎天天到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面对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数十次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姐姐处做工作,希望他们同被执行人联系,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亲属称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一方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邻居做工作,要求他们协助法院工作,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另一方面也向申请执行人及其亲属宣讲执行风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几个月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一个周未星期六执行人员的手机突然响起,被执行人家邻居打来电话,被执行人之一田福军回来了,正在参加其亲属家孩子的满月酒宴。执行人员立即驱车奔向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被执行人田福军酒性正酣,见到执行人员转身就跑,执行人员迅速果断的将其截住,并立即电话请示院长,准备对其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奈地低下了头,垂头丧气地说:“没想到躲藏了这么长时间,还是让你们给找到了,我只是回来参加个酒宴,宴后马上就走,你们周未也不休息啊”。面对强大的压力,被执行人四处电话联系亲属朋友,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侯老太太。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写下了惧结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要履行法律义务,诚信做人。申请执行人侯老太太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我养老有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