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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的综治功能及其地位作用浅析

  发布时间:2013-09-16 14:54:15


    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我党总结建国以来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一项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它的基本特点是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把专门机关、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的作用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共同搞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就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言,充分发挥好民事审判的作用尤为重要。

    一、关于民事审判在综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新时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职能部门抓好综治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民事审判作为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解决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工作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无不与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息息相关。如民事审判所调整的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权属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涉及改革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纠纷案件,对当地乃至更大范围的社会稳定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根据民事审判的职能和作用我们可以知道,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定纷止争的功能。首先,民事审判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专门职能,其所固有的优势和功能是任何机关或单位、个人所无法代替和超越的,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和修改。其次,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矛盾纠纷工作中应依法进行,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其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具有程序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保障。第三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并通过对矛盾纠纷的个案审判即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能对规范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的依法办理和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四是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民事裁判或调解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权力方不必再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纠纷的权利义务再行确认,只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二、依法调处的功能。由于现实存在的调解组织的多样性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大量的矛盾纠纷是可以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的。根据调解性质的不同,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可分为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前者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或不讲究程序、方便迅捷等特点,它的弱点在于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为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而人民法院的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依法调解,其无论在诉讼程序上或实体处理上都必须依法,依法调解是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其生效的调解与生效的裁定、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所诉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其合法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成了必经程序之一,当事人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主张抗辩权,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裁判等实体处理前,必须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效力认定,依法认定或应当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调解书或其他裁判文书中先予认定或处理。同时,民事审判中的诉讼调解对人民调解还具有引导、示范、促进的作用,其在消除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也是人民调解和法院径行裁判等其他结案方式所无法替代的。

    三、制裁违法的功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予以民事制裁的审判活动。如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违法行为认定无效及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对违反法庭秩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对妨害执行公务以及其他民事侵权等民事违法行为,均可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相应的民裁制裁。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审判活动中规范社会各类民事行为和确保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和根本保障。

    四、预防犯罪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许多矛盾纠纷因处理不及时,由小事转化为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事例屡见不鲜。“民事审判无小事”这句前人对民事审判工作所总结出的至理名言,时刻提醒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审判工作者必须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只要能公正、公平地处理好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社会上就必然减少一个不稳定因素。反之,如果某个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或未能及时公正的解决,社会上就自然多了一个不稳定因素,甚至会酿成恶果,成为点燃违法犯罪的导火索。如民事审判案件中的群体性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企业破产、改制等纠纷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就容易引发矛盾激化、走极端或上访等现象发生,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搞好民事审判、公正处理矛盾纠纷,对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避免双方结仇,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监督管理的功能。民事审判的监督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预防经济犯罪等方面的功能。如在处理国营、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同类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依法审查争议双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对该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审理涉及“三农”案件中,注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山林、土地、水资源等承包行为,促进农村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在审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犯罪、遗弃、虐待及假离婚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活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人和事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民事审判的综治功能还包括许多方面,如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办案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针对个案审理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建立有针对性的民事案件回访制度和调查研究、走访等形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还有许多这方面的经验和措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二、关于民事审判在参与综治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几种情形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应用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争议、处理民事纠纷的专业部门和重要岗位,其所解决的民事争议和民事纠纷包罗万象,种类繁多,涉及千家万户,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出现许多新类型案件,可以说民事争议、民事纠纷无时不有、无处有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民事审判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功能及其作用往往被忽视,这里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法院以外的各种原因。一是在传统观念上对“综治”的理念存在较大的误区。认为抓综治、保稳定的工作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忽视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在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各项事务的依法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二是表现为法院在参与综治工作的计划、总结等过程中存在“重刑轻民”思想。认为在刑事方面有“打击犯罪、少年审判、轻犯帮教、法制宣传”等功能,只要提及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非刑事审判莫属,而民事审判等其他职能,在传统观念上形成与综治工作联系不多,作用不大等,因此难成气候。三是表现为民事审判部门和从事民事审判的工作人员对民事审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认识不足,研究不多,结合不够,缺乏有效、可行的参与综治计划、措施和方案等,以至在综治工作中自我淘汰。四是表现为综治领导部门对民事审判在综治工作中的功能及其作用重视不够,总结不多。民事审判部门受到综治表彰的人和事更是凤毛麟角。对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民事审判的工作性质或是民事审判所涉及的范围等方面来讨论,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和作用是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中与之联系最多、范围最广、功能最齐和作用最大、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如果说打击刑事犯罪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作战的成果,民事审判则从当事人的一纸诉状或口诉开始即审到纠纷结案为止。因此笔者认为,工作量占据全国法院一审收结案数86%以上的民事审判未能很好地在综治舞台上展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和风采,不能不说是民事审判工作者的一件憾事。因此,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很有必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一番全面而深刻的检讨,必须在参与综治工作方面重新认识自我的价值。

    三、如何发挥和完善民事审判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和对策

    民事审判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处理矛盾纠纷和民事争议的专业部门,其处理民事纠纷事件自有其一整套程序、实体法规定和专业手段。根据民事审判的职能要求及人员分布情况,民事审判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具有如下优势:一是专业性强。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法院的培训和培养,民事审判已具有一批专业性强、素质高的审判队伍,具有较高的理论调研水平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最了解社情、民情。二是点多面广。根据法院的改革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大民事审判格局已经形成,各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部门包含有民一庭、民二庭及若干个人民法庭,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的派出机构,点多面广,离辖区内人民群众最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受案范围也较为广泛,并能依职权解决一部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三是功能齐全。民事审判的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所解决的矛盾纠纷大多涉及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便民、利民、爱民、为民”措施和“窗口”建设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展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和风采。据此,笔者就如何发挥和完善民事审判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对策措施:

    一是更新民事审判理念,强化民事审判的综治参与意识。我们必须注意帮助和引导民事审判部门强化综治参与意识,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民事审判工作新理念,积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闯出新的路子,开辟新的天地。

    二是结合民事审判职能,认真制定参与综治的计划、措施、方案。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当地社情、民情及多发性民事纠纷的实际,确立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认真制定民事审判参与综治工作的计划、措施、方案。各地综治领导部门和人民法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参与综治工作的领导和引导,建立健全工作的责任制,并层层抓好落实。

    三是强化诉讼调解的示范作用,促进人民调解上新水平。民事审判工作中所进行的诉讼调解,是依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也是中国民事审判的一大特色。诉讼调解在调解时机的把握、方法的运用、知识面的掌握及调解的程序性、公正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等方面,对当前的人民调解来说都具有示范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组织力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或调解过程的观摩活动,适时公开一部分经常性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例或裁判、调解文书,以提高其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对其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可能地提供帮助。

    四是建立信息网络机制,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这既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切实做好了,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民事审判部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形成网络化、信息化,即在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调解员、村(居、企业)调解组织、司法办、人民法庭、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综治办等成员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把着力点放在便民利民服务上,做到信息灵、情况明、勤防治、保稳定。

    五是结合审判实际,搞好民事审判参与综治的专题总结。由于民事审判参与综治工作具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是其在参与综治工作方面保持活力、不断进取、提高层次、完善自我和提高竞争力的一个发展过程。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开拓思路,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有所作为。当然,在民事审判参与综治工作的对策、措施中还有许多好的办法和经验,如建立相关案件的回访、帮扶制度;群体性纠纷、矛盾容易激化案件“110”式迅速反应机制;典型案件庭审直播或就地开庭制度;涉及老、妇、幼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合议庭制度,均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总结和完善。

    综上,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三大诉讼”职能之一,其法律地位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和明确,提高民事审判在综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质上就是提高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笔者呼吁各级政法领导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民事审判“参与综治”工作的领导和引导,将民事审判在综治方面的功能和地位作用作为今后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和指导,以扩大民事审判成果和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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