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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垦区拆迁情况的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3-09-16 14:54:45


    随着垦区小城镇建设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的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使垦区内因房屋拆迁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成为垦区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近三年垦区拆迁相关情况的对比分析垦区拆迁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基本情况及特点

    法院处理的房屋拆迁纠纷主要有二大类:房屋拆迁民事纠纷,主要是双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对拆迁安置协议内容不接受而引起的拆迁合同诉讼;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包括对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审查。

    表一:近三年来垦区房屋拆迁的总体情况

    2009至2011年度垦区拆迁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平方米

    年份 合计 开发性质 整体搬迁

    小计 按程序拆迁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

    户数 其中:

    强迁 其中:

    行政

    复议 其中:信访复核 户数 其中:信访复核 户数 其中:信访复核

    行政强迁 司法强迁

    户数 面积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2009 98527 476851 11276 2744 10 2 3 8532 87251 6

    2010 105497 5802335 15183 4096 26 3 1 10 11087 2 90314 14

    2011 71955 3957525 11207 1670   1 9  2    9677 7 60748 48

    合计 275979 10236711 37666 8510 37 14 3 13 29296 9 238313 68

    垦区拆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

    (一)、垦区拆迁中主要是整体搬迁,占了拆迁总量的86%。,这是垦区“抓城、强工、带农”方针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为了使居民区、生产区分离,居民区变耕地,更有效地利用土地。垦区从2007年开始撤村并队整体拆迁,此类拆迁涉及面广,有较强的规范性,一方是农场,就是所说的官方,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且补偿款发放及时。所以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是很多。在垦区所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主要是开发性质而引起的民事、行政纠纷。

    表二:垦区近三年来所受理拆迁案件收案情况

    (二)拆迁引起的纠纷中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行政案件呈下降趋势。垦区2009年受理拆迁合同纠纷8件,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10件,不服房屋拆迁许可不予受理决定案件9件;2010年受理拆迁合同纠纷12件,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 5件,不服房屋拆迁许可不予受理决定4件;2011年受理拆迁合同纠纷47件,不服房屋拆迁许可不予受理决定1件,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拆迁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健全,尤其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后,行政案件的数量减少的现象更为突出。分析原因:一是政府对拆迁引起的纠纷处理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使拆迁行为越来越规范;二是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了很多容易引起纠纷的矛盾,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垦区人民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大的缺陷,导致一些民事纠纷的数量有所增加,主要是对于达成的拆迁协议反悔,进而引发的纠纷。

    表三:垦区近三年来所受理因拆迁合同引发民事拆迁的案件结案情况。

    (三)案件调撤率较高。垦区拆迁工作矛盾不是很大,没有恶性事件的发生。结案中调解、撤诉结案的比例较大。而判决结案的比例较小,而且上诉率也不是很高,三年来民事案件结案中判决9件,调解21件,撤诉37件,调撤率为87%;行政案件原告自动撤诉16件,占34%。经过二审审理的案件2009年2件,2010年3件,2011年为2件。上诉率仅为0.07%。尤其2011年新的法律出台后,调解、撤诉案件的比例进一步增加。这说明垦区拆迁工作的社会稳定性较好。

    垦区法院对于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十分重视,工作中采取了多种方法。找准利益平衡点。在充分了解当事人调解底线的基础上,法官采取“压一压、缓一缓”的方法,找准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平衡点”,提出最佳调解方案,平衡双方的纷争;同时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经过法庭、法院的法制宣传,诉前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做了大量释法工作,人民群众看待事情的观点也趋近合理化与现代化,所以对待调解结案这样双赢的结果都能予以接受和认同。

    表四:三年来拆迁案件的标的额(单位:万元)

    (四)、标的额逐年增加,尤其2011年增加幅度较大。2009年与2010年分别是251.4万元和254.3万元,而2011年为930.29万元。诉讼标的的增加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群众的攀比心理增加,不平衡心理逐渐突出,房屋拆迁本来是能够促进城镇建设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不同时期的拆迁价格不一样,不同开发商给出的拆迁补偿与拆迁条件、回迁条件以及新楼建成的对于拆迁户的价钱不合理等原因都造成群众攀比心理和不平衡的心理逐渐增加,造成漫天要价,使拆迁补偿价格攀升的很快。

    二、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内容上缺乏细化规定,给拆迁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困难。由于垦区没有政府,没有相应的立法权,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尤其是垦区体制没有得到中央的确认,垦区执法各部门的地位没有明确,更增加了相关案件的执法难度。垦区作为一个极具特色的地方,无论是人们的思想意识或是房屋的拆迁情况都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所以垦区的拆迁工作一般都是仿照地方的情况与做法生搬硬套,这就造成了“人大但是衣服小”这种情况发生。

    (二)、垦区由于辖区不集中,有的局有统一的局直,有的局直在市区内,地域规划复杂,垦区与城市之间有冲突,最直接的表现是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不统一,这样既影响了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导致不同区域内的农场职工相互攀比,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三)、一些违章建筑给拆迁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一些自认为有个房屋就能得到补偿的想法大量存在,所以一些没有审批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审批的与建筑的不符,私建,乱建,违建大量存在。给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一些长期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而又要考虑到规划的具体实施,所以先需要对这些农户进行安置,做好思想工作,而合同的发包方是农场,规划主体也是农场,导致一些当事人不理解,农场的双重身份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难以做通当事人的工作。

    三、对策及建议

    (一)、尽管垦区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但具体的一些部门法规还没有出台,所以呼吁省人大尽早出台适应垦区拆迁工作的补充规定,并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1、对垦区规划区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数额、安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拆迁补偿标准的市场化。2、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并形成规模,使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一评估机构,而不是只有一家。以满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增多的现实需要。3、对于特困群体作为被拆迁人的情形设立社会保障机制,并严格确定特困群体的范围和认定程序,确保这些群体在拆迁后的正常生活。

    (二)、做好诉前衔接工作,将矛盾尽量在诉前进行化解,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拆迁工作纳入到依法拆迁的轨道。拆迁矛盾是尖锐的,不能用简单的是非观念来衡量矛盾双方的行为,多调解才能钝化矛盾,才能充分掌握双方心理,求得突破。特别对于一些真正的弱势群体,更应有侧重地对其加以引导和辅导,帮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好的安置补偿。同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宣传拆迁的法律知识,使被拆迁户懂得用合法的方式争取拆迁权益。

    (三)、建立制约拆迁方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一些野蛮拆迁现象的发生。实践中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工作流于形式,不愿与被拆迁人沟通、谈心,甚至未经许可采取停水、断电、停职、停薪等恶劣手段,造成拆迁双方由对立走向敌对,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所以应当对拆迁过程中不负责任的做法和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有助于纠正拆迁中的过错行为,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取信于民,有利于促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的实现。

    (四)、增强拆迁各个阶段(包括听证、公示、评估、补偿等)的公开化、透明化。正确引导媒体的舆论导向,促进公众形成对拆迁工作的正确认识。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媒介做好法制宣传、解释政策和化解矛盾等工作,正确引导广大民众的心态。引导公民适当降低对原有房产增值的期望值,充分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量争取群众、社会对合法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觉得心服口服,不能让他们总是在云里雾里,这样更不利于拆迁矛盾的解决,只有让他们真正懂得法律才能更好地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是当今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路先锋,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应该是当今社会应该倡导的拆迁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城镇化建设规划才能顺利实施。法院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在审理拆迁案件中更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各方利益的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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