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董某原是同班同学,后通过微信好友聊天重逢。2013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窜至黑龙江省锦河农场老2号楼4单元602室,敲开微信好友被害人董某某(女)家房门,进屋后,被告人刘某对其强行搂抱、亲吻,并撕扯董某某的外衣,将董某某强行拽进前卧室,拽下董某某的睡衣将其推倒在床上,摁住其双手并脱下自己的衣裤,先后两次要骑在董某某身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董某某用双腿踢挡极力反抗,致使刘某未得逞,刘某遂用自己的手机拍摄董某某的裸体照片,二人争抢手机发生撕打,导致董某某手、胳膊大腿多处淤血、青肿。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锦河农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确保妇女的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