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建三江农垦法院多部门联动化解执行信访案件效果显著

  发布时间:2013-09-17 10:38:09


    日前,建三江农垦法院刑庭、执行局、立案庭,三方联动,紧密配合,通过以案件的审理、执行化结信访的方式,将二起缠诉、缠访的执行信访案件成功执结,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树立了法院的权威。

    案情介绍:2012年5月20日19时许,吴某将自己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徐某。徐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另外一辆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孙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死亡,吴某受伤的严重后果。此案建三江农垦法院以建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韩某方39.45万元、孙某方17.66万元、周某方13.109万元。此案在审理期间,建三江农垦法院依职权查封了被告人吴某在勤得利农场218亩水稻。其中已经收割进入场院的水稻25.14吨,其余正在收割的水稻责令吴某一并存放在场院。被告人吴某未按裁定执行,私自将剩余未进场院的水稻转卖。

    执行经过:此案审结后,被告人仅赔偿受害人6.03万元,其余赔偿款项均未偿还。韩某儿子去世后,韩某夫妇受到严重精神打击,妻子精神恍惚。韩某等受害人得知剩余未进场院的水稻被吴某私自处理,韩某到法院吵闹。韩某夫妻二人长期滞留法院,给法院正常工作带来影响。孙某多次到中院上访,并且在执行中提出,在原判决17万元的基础上增加33万元的请求,致使孙某的案件暂时搁浅。由于韩某等受害人的确没有得到全部赔偿,而被告人又私自处理法院查封的财产,尽管韩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但执行局、立案庭、法警队,乃至院领导仍耐心作其思想工作,同时抓紧案件执行。建三江的四月份冰雪尚未化尽,为了查清吴某具体处理水稻的数量,执行干警都穿着单薄的雨鞋,踏进刺骨的冰水中去实地勘测。经查:被告人吴某种植水稻总面积208亩,吴某未种上的面积38.66亩,未收割的面积28.45亩。测量后,按照当地水稻平均产量,推算出吴某处理法院查封水稻的数量。为追究吴某擅自处理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收集了第一手资料。

    为了进一步准确核实吴某私自处理水稻的具体数量,执行局多次到吴某所在作业站找吴某,但吴某拒不见面,且吴某在当地亲属较多,每次都找不到吴某。为此执行局汇报院领导后决定联系公安部门协助执行局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局干警与公安干警都换了便装,雇了民用车后才发现吴某踪迹,并将其拘留。经执行局建议,院领导决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韩某等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态度得到了改变。韩某一家为了抢救受伤的儿子,除了举债外又忍痛卖掉了维持生存的生活田。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已经到了春耕的季节,农时不等人,如果错过农时韩某将来的生活都是问题。考虑到这一情况后,执行局干警与韩某共同商量让韩某回农村再赊欠点生活田和农用物资,先把地种上。谁知村里人得知韩某并没有得到赔偿资金后,没有敢赊欠给他土地和物资的。执行局干警得到消息后,将韩某的情况向法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认识到:如果韩某种不上地,生活无保障,情绪就不会稳定,不仅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给今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院领导立即决定,组织全院干警为韩某捐款,必须保证韩某种上地,让生活得到保障。仅一天的时间,全院干警为韩某捐款1.5万元。法院干警的实际行动,赢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案件有了实质性进展。公安机关抓获了吴某,吴某承认其转移法院查封的3吨水稻。这个数字虽然与执行局核实的数据差距很大,但毕竟为定罪找到了实质性证据。掌握有利证据后,院领导、执行局、刑庭、立案庭共同与吴某及其家属交谈,在法院干警真情的感动下,吴某的亲属也自愿替吴某还款。干警们将吴某及亲属积极还款的态度通知韩某,同时,积极做好韩某的思想工作,看到干警几个月来为自己做到的这一切,韩某同意在赔偿资金上大幅度做出让步,并表示可以谅解吴某。

    案件结果:通过院领导、执行局、刑庭、立案庭共同努力下吴某、韩某、周某三家终于坐在一起协商赔偿事宜。韩某、周某当天与吴某的亲属达成一次性还款协议:由吴某的亲属筹资一次性赔偿韩某12万元、赔偿周某4万元。吴某一案通过法院多部门联合调解,终于使这两起执行信访案件终结。

    这两起案件的执结,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也符合“生道执行”的现代执法理念。吴某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得到深刻的教育,韩某等人得到了满意的赔偿,这是建三江农垦法院多部门联动的成果,也是建三江农垦法院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

文章出处:建三江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91652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