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题要:伴随着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新友谊农场在境外的成立,俄罗斯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俄当地政府和居民对我国劳务输出人员由于在生活习性、观念以及风土人情上的差异导致中国企业在俄经营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而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新友谊农场在努力搞好经营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在境外经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本文就农场在对俄农业开发合作中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作以阐述。
新友谊农场是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党委认真贯彻实施党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为促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于2011年在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与东宁华信集团阿尔玛达公司合作组建的综合性农业开发企业。当年4月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0月21日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境外常驻人口180余人,每年跨境作业人员达600多人次,常年雇佣俄罗斯当地人员200余人。在近几年的摸索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垦区域外“新友谊农场”为主体,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目前已经发展为12个分场,总土地开发面积达到51万亩,已成为全省最大对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但该企业身处异国他乡,受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那么,在俄罗斯现行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中俄边贸关系现状的基础上,与俄合作开发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风险有多大?如何防范?
一、防范与应对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未遵循法律规则,而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往往是隐性的,但一旦发生,便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当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海洋中航行时可能触碰的各种“暗礁”(风险)中的一种;但是,企业任何一种“撞礁”风险,最终都会带来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或者导致花费增加,或者是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甚至有可能遭受灭顶之灾。一家“三鹿”,害了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这样的教训已向其他企业提出警示。法律风险很多属于人祸,如若不科学防范,重蹈这样的覆辙也不会再是偶然。有这样一个例子:国内曾大批量购进美国的木材,后来有个华侨给国内的一家公司出了个主意,说美国的森林是可以买的,把森林买下来然后派工人去砍,这样就便宜得多。那家公司果然听从了这个建议,并且在对美国法律没有任何深入调查和了解的情况下购买下了一大批森林。结果,那家公司后来发现,根据美国《劳工法》,要砍树必须要雇用美国的工人,而这要花大量的钱,很划不来。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的审慎调查和全面了解,这项投资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企业走出去,规避国外法律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是关键。
二、与俄合作开发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俄罗斯目前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时期,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制度与政策、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依然严重。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机制。
尽管分局党委赵书记指出“诚信合作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转移的根本”,要求赴俄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种地农户、要讲诚信、顾大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民俗习惯,坚持守法经营;增进相互了解。但由于两国文化、观念以及民族性差异,使得俄远东地区对中国的进入感到担忧,这种防备心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解除。同时,俄远东地区投资环境不理想,地方政府办事效率低,以及政府官员腐败等问题,在加上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周期长等原因都加大了中国企业的投资风险,这些投资风险最终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且俄罗斯毕竟是个法律文牍主义国家,良好的教育使俄罗斯人善于运用法律工具赢得谈判、交易的优势。此前,在俄罗斯投资的中国企业曾经被合作方抓住法律漏洞进行不公平交易。与之相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这使得一些匆忙上阵的企业在合作和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已经遭受损失。例如,我国一家企业与俄罗斯公司合作开发俄罗斯一个金属矿的案例中就出现了法律隐患。俄方公司提出将矿产开发权的股份赠与我国企业以规避当地相关税收等法律,并要求我国股份购买者必须以某种不公开的隐蔽的方式给俄罗斯公司股东付款。这种违反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的股份赠与,客观上为我方投资人制造了法律陷阱,而类似事例在中国企业对俄投资中并不鲜见。
(一)对俄合作法律“护航”缺失带来隐忧
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项目时已经注意对经济、技术可行性的论证,却往往忽视法律评估的重要性。在已经进行考察甚至开展合作的中俄投资项目中也出现了跟踪服务不到位,甚至没有法律团队参与的现象。我国企业往往不规范和不经全面考察就匆匆合作,将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埋下巨大的风险,缺少了法律专家“护航”,中俄合作将存在巨大隐忧。还有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尤其是对俄罗斯投资的项目中,对法律层面的复杂性考虑和准备严重不足。投资涉及大量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房屋租赁、不定产的使用,还涉及登记制度、不定产交易规则等诸多问题。
(二) 招工难,对俄农业开发遭遇劳务输出难题
在新友谊农场项目之前,黑龙江省内已有“绥芬河宝国公司滨海边区境外农场”、“东宁华宇集团华森农场”等一批大举开拓俄罗斯农业市场的项目。但对俄农业开发项目长驱直入的“繁荣”表象,无法掩饰对俄劳务输出限制的瓶颈制约。农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俄农业开发需从国内引进大量劳动力。随着俄罗斯远东地区土地租种的升温,赴俄进行土地耕种的人会越来越多,但俄罗斯对引进外籍劳务采取了较严格的配额管理制度,且劳务签证有效期较短(一般为11个月),办理周期较长,动辄半年。导致人员不能及时通关,对境外农业生产有着极大影响。中国对俄劳务输出主力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职业教育程度偏低,这些人虽然吃苦耐劳,但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力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
据俄罗斯卫生部发布的信息,2011年俄罗斯引进的外来劳工配额是174万人,分配到远东地区约有19万人。由于配额的限制和对俄劳务输出渠道建设的不完善,造成了大量非法移民。
在俄罗斯,估计每10名外国劳动力中,有4人属中国“非法移民”,而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管制,劳务中介机构市场一度十分混乱,一些黑中介与境外雇主恶意串通,劳务人员在境外处境恶劣。俄罗斯投资、工作环境的不稳定已经使得我国赴俄劳务人员面临对利润和风险的两难选择。
(三)因法律维权意识不强且不谙俄罗斯法律导致利益受损
举个在俄罗斯买房的例子予以说明:在俄罗斯买房不同于在中国,需要变更土地手续。作为土地和不动产方面的律师,这几年看过很多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买房子吃亏。在俄罗斯,房子和土地是一体的,中国人愿意买房子,但不关注土地的手续。
中国人合法买了房子,但经常土地合同没有变更。如果拿旧的土地合同主张权利,房子就变成不合法的了。如果办理土地手续需要找到房子的原主人。而原主人已拿到房款,则认为已完成义务,纠纷由此产生。中国人一向不喜欢打官司,只好又拿出钱来给原房主,当冤大头。
而且中国企业不喜欢聘请当地人,自己没有翻译,每次都要临时雇。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就很认真,他们企业大多是俄罗斯人,本国人只有一两个,对俄罗斯本地文化就轻车熟路。还有中国商人被一个合作伙伴欺负了,却不报案嫌麻烦。这种消极行为让俄罗斯人无法理解。所以说,中国企业的风险都来自于自身。
另外,买房人要有合法的手续,比如落地签证。在俄罗斯工作要有交税证明,并且本人没有不良纪录及违法记录,还要说明经济来源。如果是公司买房还要提交公司的注册登记、年检、纳税证明、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员工的组成等。
(四)维权困难
华信集团在俄罗斯滨海边疆地区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农业综合园区。由“新友谊农场”参股华信集团在俄罗斯的农业、加工业和养殖业。从华信集团在俄罗斯已经购买50年的耕地中,租赁230万亩耕地,其中150万亩为双方合作经营,80万亩为永久性承租经营。但这些在俄罗斯租种的耕地基本上都是边境的土地,因此,一些其他势力的俄罗斯人到农场找麻烦是常有的事,当地农户对中国人不满,就找来警察盘查,或者干脆雇人抢粮,但是这些事,中国人却往往找不到维权的地方,通常就不了了之。
三、如何防范与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一)改善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状况。
从当地的农业政策调整到两国参与人员理念沟通,从农业合作机制完善到合作项目具体制定,无一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农民来俄罗斯从事农业开发,首先就需要和移民管理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卫生防疫部门、税务机关等诸多机构打交道,缺乏法律咨询与引导,缺乏相关的市场操作经验和对俄罗斯经济状况的了解,缺乏与各地政府沟通的有效手段和渠道,都是农业开发中显而易见的问题。而俄罗斯地方政府在理念上也亟待与国际接轨:俄方所期待的来自欧洲的“文明的”农业投资有可能永远也不会出现,因为欧盟本身已经不再把农业作为一项经济产业,取消了所有对农业的补贴,取消了对农民的优惠条件,更不用说投资俄罗斯的农业了。俄地方政府和中国进行农业合作的前提条件往往还是要求中方投入资金和技术,借助中方力量加速俄罗斯农业发展,而中方目前认为俄罗斯农业开发本身风险大,不定因素多,故而热衷于租地圈地自主经营,“不行了我就撤”,这样进一步增加了俄罗斯对中国农业开发的猜忌。新出台的移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限制着俄罗斯本国农业的发展,按照现行法律,雇用外国劳力的过程堪称马拉松赛跑。很多地区急需大量劳动力,各地农业企业又没有能力和时间合法雇用外国劳力,企业经营总不能搁置到外国劳力就位再继续进行,这样就人为造成大量非法“黑工”的出现。
俄罗斯和中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可以参照其它领域的合作模式。中国可以加大合作项目中的资金和科技含量,理顺同俄方的沟通渠道;而俄方不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各项农业开发、经营手续的办理方面减少人为障碍,以多种方式开展与中国的农业合作,从小做起,加强政府对当地农业合作的引导力度。相信两国农业合作将会走向一个新高度。
(二)强化企业领导人和注重培养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大对外出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
新友谊农场从2011年成立,在创业阶段更注重的是专业技术服务,而对于法律风险防范并未提上议程。而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关键。企业领导人在决策的时候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而存在法律风险的速度和效率是没有速度和效率,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倒闭。同时,必须注重培养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由于工作岗位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国内雇工在俄有些不文明行为,如公共场合喧哗、行为粗鲁,甚至有小偷小摸行为,引起当地居民反感。因此有必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礼仪培训,这也是在保护中国劳工自身的利益,有效防范劳务人员之间以及劳务人员与俄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解决在俄招工难的问题。
(三)针对新友谊农场与东宁华信集团的合作状况,实行抱团经营,可有效缓解对俄劳务输出难题。
据了解,正规渠道的劳务签证大约在1600元左右,但不好办,所以,非正规渠道的签证现在已经炒到1.5万元。目前对俄劳务签证的指标多少、办理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办证主体在俄罗斯的实力,像华信集团这样的大企业资源广,办理起来相对省力,但对那些小业主来说,就难多了。有鉴于“大腕”的人脉关系,新友谊农场应推动散户开发业主联合起来,成立农业协会、农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抱团经营可将各自俄方资源利用起来,解决签证等制约问题,还可以解决单个业主资金容易断裂的风险,还可避免在俄信息不畅引发的损失。
(四)配备足够的法律事务管理资源。
没有足够的资源,几乎不可能实施一个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战略。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东宁华信集团与俄罗斯有着几十年的合作经验,其内部必然配备了丰厚的法律事务管理资源,农场可在这方面向合作方“取经”,尽量少走弯路,在最短时间内配备自己的法律事务管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