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民一庭审结的一起平房屋拆迁价提高,兄弟论理争继承权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平息了矛盾。
事情是这样的:周老夫妻生前共生育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在五九七农场有两间房屋,与三子在该房屋中共同生活。周老病重期间找他人代书遗嘱:“将东房建筑面积35.53㎡给四子,西房建筑面积40.03㎡给妻子,三子与母亲同住,并照顾母亲生活,母亲去逝后,西房归三子。”1999年3月周老去逝,三子与母亲共同生活。2000年6月母亲去逝,周氏兄妹处理完母亲丧事后,按父亲的遗嘱将父母遗留的两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四子因该房屋面积小,与三哥同住一个院不方便,将东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哥。三子一直在父母遗留的两间房屋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装饰。2010年五九七农场进行小城镇建设,对旧房进行拆迁改造,现三子居住的房屋经评估价值约10万元。四子要求按遗嘱继承父母的东房,因父亲的遗嘱已丢失,其又说服大哥之子(大哥于2010年去逝)、二哥(放弃继承权)、小妹一同起诉三哥,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房屋,三哥给三原告每人25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放弃继承权的二子作为证人证实了四弟将东房卖给三弟,6000元房款是三弟让其交给四弟的事实。四子承认收到过6000元,但认为不是卖房款,是赡养父母及办理母亲丧事的款,父母的遗产房从未进行过分割,现房屋产权人仍为父亲。法院认为,周氏兄妹对父亲“东房给周洪军、西房给周洪臣”的遗嘱内容不持异议,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确认。二子证实了母亲去逝后,已按父母的遗愿对争议房产进行了分割,四弟将分得的东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弟。二子系三子、四子的同胞哥哥,无亲疏之分,且其放弃继承权,故对其证言予以采信。现四子认为6,000元不是卖房款,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周氏四兄弟分割父母遗产时,证人并不在场,且证人证实内容均系听他人叙述,其证言的效力明显低于二子的证言效力。另从四子2010年以前一直未主张权利的事实,也能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房产已按遗嘱分割完毕,现四子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不予支持。于是,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后法官思考,法院不论作出怎样的判决,都是人们所不愿看到的结果。生活并不拮据的亲兄弟,见利忘情,为了 两三万元钱,争的不可开交,互不相让,最后闹到法院,让外人不可理解……此举是否值得当事人深思?更重要的是希望当事人今后不再继续被利益所困扰,相互谅解,缓和矛盾,唤醒手足亲情,在生活中相互帮助,使亲情世代永存,血浓于水,这是他人无法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