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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质效评估办法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3-09-27 08:24:52


    为推动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统一审判质效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2013年8月,北安农垦法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北安农垦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试行)》。

    本规则由总则,评估项目、权利及评估方法,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的使用,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与比例换算,附则计六章十九条构成。

    总则中对审判质效评估的概念、意义、指导思想、工作主题、工作宗旨、遵循原则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五条将审判质效评估的模式确定为两级分层评估即:一是接受并积极配合中院对本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二是本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

    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参照省院对下审判质效考评内容对本院两级分层评估的项目及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本院审判质效评估组织领导和评估程序。审判质效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半年评估。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是惩戒条款,对评估排在全院后二名的部门,规定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和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评估排在本院最后一位的审、执部门的负责人,规定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规则第五章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的统计口径与比例换算作出了详细解释。

    《审判质效评估规则》的建立,对于推动我院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文章出处:北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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