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下午,二九〇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本庭调解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经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2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被告态度蛮横,不同意离婚。法官通过了解,得知被告经常在家殴打原告,且被告因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经常查看原告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在本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原告与其他人的通话记录及聊天内容,证明原告确实已心有他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本可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和关系。甚至,原被告之间没有夫妻间最起码的信任,导致互相猜测、怀疑。原告要求离婚,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多次调解后,被告认为已经无法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家庭只有用真心去经营、用汗水去浇注、用奉献去呵护,才能开出和谐温暖之花,结出幸福美满之果。否则,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夫妻之间只会同床异梦,最终形同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