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吕某于2009年11月购买了亲属丛某的房屋和草围栏。而在此之前,丛某的邻居杨某经其同意,在丛某家的草围栏内挖了一个土窖用于凉牛奶。杨某曾经想把草围栏和土窖一起买过来自己用;但丛某没答应,他说草围栏等设施应该和房屋一并转卖不能单卖。自从吕某购买了此房后杨某再也不同有用过这个窖。
2010年5月,吕某的一只羊掉进了土窖里,他当时并没有注意,还将牛放在围栏内饲养,并且把饲草堆放在围栏里的土窖旁边。2012年4月,他家的一头黑白花带犊奶牛去草垛吃草时掉进窖中死了,这时的吕某既心痛又后悔,他认为这都是因为杨某挖的土窖惹的祸,就找到杨某要求赔偿,杨某当然不答应,吕某急了,就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
庭审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原、被告的责任问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由于在草围栏内挖土窖,牛才会掉到窖内致死。所以杨某应赔偿奶牛致死的全部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原告知道围栏内有窖,却在里边又堆放饲草又放养奶牛,他自己有责任,但被告挖窖也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购买房屋时和购买房屋后均知道围栏内有土窖,虽然窖是被告杨某所挖,但自从原告吕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草围栏等设施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后,被告杨某并没有用过此窖。而且吕某自家的羊也掉进过此窖中,吕某本应预见到窖的存在是个危险的隐患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他还将饲草堆放在窖旁,把牛和在草围栏内,导致牛掉入窖中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损害的结果是受害人过错,也就是损害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而加害人根本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责任。法庭最后裁决吕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杨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受害人的过错又称为非固有的过错,非真正意义上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司法实务依照过错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确定这种过错责任。
受害人过错责任构成的要点,是损害结果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加害人完全不负责任,也不得以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过错是的原则一是故意,批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二是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因此,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从牛掉窖致死这个案件看,原告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存在过失。由于原告吕某的疏忽和懈怠,致使自家奶牛吃草掉进窖中致死,造成损失,这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与原告有直接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原告吕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