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泉岭农垦法院执行局,在军川农场强制执行一起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的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丈夫吴某于2011年12月5日因坐被执行人王某儿子王某某驾驶的王某所有的长城牌普通货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吴某和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所有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法院多次找王某做工作,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王某赔偿张某31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自动履行。后经张某申请执行,法院调查了解:张某因失去了丈夫,在农场没有承包土地,还供养一个儿子在北京上大学,只靠给别人打工,挣一点钱,只够勉强维持生活;王某对判决虽不服,但没上诉,心里总是蹩不过这股劲儿,认为失去唯一的儿子,车也报废了,还要赔偿给张某钱。王某在连队承包20公顷土地,有两处房产,有一辆轿车,完全有执行能力去履行赔偿张某义务。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失去了最亲的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双方都也很悲痛。执行人员找到了王某,向其做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工作,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表示自已没有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人员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其履行义务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报告财产情况。王某收到这些法律文书后,并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也未按照财产报告令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鉴于法院先前对双方当事人家庭、财产情况的调查了解的情况,执行人员找到王某,在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前,又通过军川农场法庭工作人员找到其家人,再次做其说服工作,但王某仍表示不履行。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经院长批准,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拘留15天的处罚,在拘留1天后,被执行人王某表示悔过,并让家人给付了全部欠款。法院提前对其解除拘留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