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泉 岭 农 垦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 )宝执字第 号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与 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 判决(或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 支付 款 元。
(2)向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其他诉讼费用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院印)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抗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编辑:谢召菊
文章出处:法(2013)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