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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感悟:真情调解化干戈 亲情挽回如玉帛

  发布时间:2013-10-14 10:56:39


    2013年4月3日晚六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完字,一场历时七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调解工作,终于在原、被告握手言和的气氛中落下帷幕。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08年秋天,被告雇原告开收割机收割水稻,原告在收割机运行过程中去推粮仓里的水稻,不慎掉进粮仓被机械绞伤左腿,造成左腿膝盖上截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住院治疗八十多天。2008年至开庭时,原、被告协商过两次,被告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费等八万余元后,又花费八千余元给原告安装了假肢,并给付原告现金七万元。现原告认为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十五万元。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原协议,责令被告再赔上述费用。

    这起案件存在着主体的特殊性,原、被告是亲属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妹夫。原告受伤后丧失了劳动能力,今后将面临诸多困难和损失,深感委屈,要求被告赔偿弥补。被告因原告违章操作致残给自己造成巨大赔偿负担,痛心之下气愤有加,已经付出十五、六万还被起诉,更是恼火万分,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针对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庭认为调解处理比较合适。于是,主审法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交谈,仔细了解双方对金钱的求付底线和对亲情的在意程度,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表面看似矛盾很深,但骨子里还都是很顾念亲情的人,纠纷的出现来源于双方都不懂法。原告考虑自己是舅哥,因过失给妹夫家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很内疚,心想赔个差不多就行,没想到自己劳动能力丧失后面临的困难和损失那么大,不得不再索赔。被告念在受害人是舅哥,虽然违章操作挺气人,但该管还得管,赔偿十五、六万也认了,但不知道还有残疾赔偿金和假肢更换费要承担。这原告认为的“少要了”和被告认为的“多给了”之差距导致了矛盾发生。主审法官掌握双方心态后,进行了有的放矢的调解,先讲法律规定,再讲亲情互谅,再讲责任分担,面对面地讲解,背对背地劝和,法官的苦口婆心终于使原、被告敞开了心扉,原告做了让步,被告再次赔付,双方以被告再给原告十万元并承担今后假肢更换费将案件告结。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发现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交织着诸多纷繁复杂的情感问题,法官应尽量帮助当事人找到纠纷的源头,这样不仅能解决当下争议的问题,还能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化解矛盾。身为法官要对当事人负责,尤其是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要多从他们的角度为他们考虑,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人说诉争的双方是相互隔阻的对立两岸,那么调解就是畅通两岸的桥梁,法官则是这座桥的建造者,每一个为调解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就是在为这座桥添砖加瓦。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将自己置于一个公平公正的地位,平等地看待、对待各方当事人,这是法官办好案件的前提,只有这样当事人才会信赖法官,法官的行为才会产生公信力。在平时的工作中,法官要热情地接待每一位来访的当事人,为他们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阐明权利与义务,平等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请求,避免对当事人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向,这便提高了对法官的要求。在裁判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时,法官就可能被非议,甚至误解。然而古语有言:“公道自在人心”,身为法官只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法徽,就无须过多在意他人的看法。法官要不贪名利,不喜浮华,只有做到内心宁静,知足无欲,生命才没有太多杂乱的负担,也才能包容更多有意义的东西。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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