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是诉讼尚未开始的关键阶段,如果处理不好,将不应立案的案件,引进了审判程序,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使案件无法审结,并引起当事人上访。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现今改革发展时期,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是否归法院管,法院能否管了,应不应当立案就成为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民、商审判的立案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求诉无门,保障最基本诉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的化解矛盾。下面结合立案审判工作的实践,仅对此做出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新形势下,民商事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依据过于原则,难以掌握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对民事立案具体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哪些案件不适合受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立案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比较笼统。同时,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立案,即先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再决定是否立案,而由于如何进行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各个法院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而规范立案审查标准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却相对滞后,有关立案范围和立案条件规定的较为原则,标准不统一,尺度难以把握,导致不同法院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决定立案标准,形成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土地征地补偿、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等敏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机关的非诉案件的受理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困难,诉到法院,法院不受理,又不下文书,当事人就缠着法院闹法院并上访告状。法院受理了,又难以判决,判决后也难以法执行。例如2010年松花江农场王某某,来到法院说,他女儿原来在农场幼儿园当幼儿教师,2002年改制时他女儿下岗并领取了失业金,不久幼儿园又将她女儿聘了回去,直到2008年他女儿患有乳腺癌才辞职。现在他要求恢复工职,补发工资并办理退休手续。我们接待此当事人后,向其说明农场改制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性文件执行的,这类案件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王某某说,信访部门的都说了就归法院管,不给立案就给不予受理的文书。不给立案又不给文书就在法院不走了,就这样经常来闹法院,一直闹了近3年的时间。后来经我们多次找农场协调给了他2万元生活补助又给办了低保手续,才算完事。
(二)新类型疑难及政策性案件立案标准难以掌控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深入的时期,由于民事案件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新类型民事案件的受理标准不好掌握。例如为对因政策性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或整体拖欠工资的案件不予受理;对因涉及社会稳定,而对牵涉面广的集资纠纷案件暂不受理;对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新公司法实施后,涉及公司清算、解散、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案件,立案标准不好掌握。涉及城市拆迁、棚户区改造建设等纠纷案件,不好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审查较难掌握。重大、疑难、敏感型案件难以掌控。等等。这些案件本来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只是因为政策的影响和新法出台后,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难以受理或不适合受理。有些地方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也比较严重,使得立案工作在实践中不好把握。有一些不予受理的案件,只是按上级法院规定的精神办理,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例如绥化管局诉金斗湾承包合同一案,按照原告起诉时的证据看,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被告有违约之处,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但当案件受理后,被告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实原告违约,合同不能解除,使得案件难以判决,最后经过多方面磋商,协调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将案件调解结案。
(三)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件难以掌控
前几年受理民事案件强调当事人诉权保护,现在比较注重法院自身的困难,提出依法稳妥立案,同时还要求法院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做到立案时要充分考虑到立了能审,审了能判,判了能够执行等相关因素,受理一个案件就要能解决一个案件,而不是产生一个“钉子户”或上访户。对新类型案件、尤其是群体纠纷案件,一般不受理、暂缓受理,而且不到万不得已,不出书面依据给当事人,防止当事人借题发挥,影响法院形象。
最近又有变化,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司法为民的原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要考虑的涉诉信访问题又要考虑到法院自身的困难,这就更加大了立案审查的难度。例如柳河农场裴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裴某某是一个老上访户,他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某,转包合同还没有到期,就说自己和王某某口头解除了合同,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某履行解除合同协议。王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此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上访户,无论怎么判决,都会有一方当事人进京上访。法院不给立案又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处理。
(四) 各职能部门推诿责任。
一些纠纷本应属于相关部门依职权解决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不解决、不作为,却告知当事人走诉讼途径.还有一些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事情,有些部门为了不让当事人找他们,也告诉当事人让他们找法院,这样导致一些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是法院在推脱立案,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造成一种立案难的现象。例如张某某,因对单位给其调整工作不服上访,单位领导告诉他到法院起诉说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执行,于是当事人就到法院闹,非让法院立案。
(五) 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立案法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学习不够,大局意识不强,对能动司法认识不到位,群众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效率不高,对立案把关不严。有部分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都是没有审过案件的新人,业务素质不高,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以后,对于如何审查案件,审查那些材料,应不应当立案,不十分明确,更无法预测案件的结果,也就找不出解决纠纷的方法,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
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有大部分当事人只认为自己的请求合理,单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立案。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立案管辖的规定不清除。法院对不属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答复,造成一些当事人不理解。立案过程中当事人反复找法院,造成自身人力、财力的浪费,产生“立案难”的印象。
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并不能包揽所有的各种纠纷。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如果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都涌入法院,法院不但无法承受,而且法院也无法解决,目前法院已经承载了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重任,立案审查作为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可以发挥一定的防范功能。法院不可以介入一切纠纷,许多纠纷不具可诉性,不属于司法纠纷。但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但出现纠纷了就想到法院,给立案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困难。
(七)、过度注重信访
上级机关过度的强调信访工作,无论案件办的对与否,只要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不上访就行。一旦出现案件当事人上访案件情况,无论案件办的多好,多么正确,也是毛病,就要求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给单位扣分,取消评比资格,罚款,让单位领导接访等等。弄的基层法院不敢受案,不敢办案。
二、解决对策
(一)、加强思想素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立案工作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素质教育,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增强群众观念,增强工作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是首要问题。首先要教育每一名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把立案工作作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推动立案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努力提高法院立案工作整体水平.对来访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的加以研究、分析,认真对待,从中找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立案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人的因素始终是一切工作的决定性因素,针对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新人多,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少的局面,提高工作人的业务素质,是迫切需要的。目前各种新型、疑难的民事案件首先出现在立案审查阶段,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准确判断,各种管理、协调手段也经常在立案时运用,必须加强立案队伍培训,培训出一批有良好的素质,有丰富的经验,知道如何做好审查立案工作的人员,满足形势和工作需要。应当经常通过培训、自学、轮岗,参与办案等多种形式,来迅速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为法院把好第一道关口。
(三)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
法院不是万能的,法院的案件不是越多越好。因此,我们必须树立起有限受理的思想理念。对因政策调整、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全局性纠纷,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的纠纷,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根本解决不了,人民法院受理后不仅消化不了社会矛盾,还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破坏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党委解决矛盾的办法比法院多得多,他们可以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使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其作用,使一些矛盾在相关职能部门得以化解,减轻法院立案的压力。同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争议,实行繁简分流,积极推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 加强诉前调解,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诉前调解能避免矛盾激化,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消灭在初始阶段,更加及时充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法院在立案之前,也要对案件进行调解,接触双方当事人,从中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背景,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研究其对策,找出双方都能接收的结合点,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如果案件争议太大,要及时将案情向领导汇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让其找有关部门解决,避免草率受理造成工作被动。例如马某某诉铁力农场承包合同一案,原告拿出一张2万元的收据说农场2002年多收他20000元土地承包费,要求农场退款。单凭一张收据说明不了农场多收她钱,经我们和农场沟通了解情况,查证核实确认,农场收了当事人20000元承包费,后来农场起诉马某某拖欠承包费一案中,农场没有将此款扣除,这样就等于多收了20000元。了解完情况后,经过我们做工作,农场退还了马某某,使案件的到顺利解决。
(四)深化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遏制不良信访行为
信访是广大广东人民群众反应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过度注重信访,上级机关以信访量的多少来评价一个单位的好坏,来压制下级机关,我认为是不正确的,这也会给一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创造有利可乘的机会,并形成恶性循环。只有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畅通信访渠道,遏制不良信访行为,才能使审判工作走向正规。
(五)社会综合治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深入,不仅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呈现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多样化,传统的民事纠纷没有减少,各种新类型的民事纠纷却不断涌现,民事案件出现数量多、类型新、处理难的特点。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原始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局限,人民调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仲裁发展缓慢,行业协会自治软弱,本应由社会消化的许多纠纷,都涌上司法救济这一终端解决途径,出现诉讼爆炸。在这一客观社会背景下,必须清楚地看到,一方面社会司法需求膨胀,;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司法能力提高缓慢,二者的矛盾不可调和。如何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解决尽可能多的社会纠纷,既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又会因消化不了而影响司法权威,把矛盾和压力都引到法院自身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必须清楚地看到,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社会综合治理,需要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这一社会现实,我们要讲政治,顾大局,抓稳定,抓效果,做到案结事了。要应当对案件进行甄别,对虽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矛盾复杂、特殊、敏感、现实条件不宜受理,受理容易引发矛盾激化或处理后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和一些受理后法院消化不了、不利于矛盾化解的案件,应当注意受理时机或缓不受理,避免酿成群体性事件。对企业整体拖欠工资或者整体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交纳管理费、电力局起诉电费、供热公司起诉取暖费等群体性案件,动则上百起,还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对这些案件,可以有选择的受理个别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个案处理引导类似纠纷的解决。
(六) 适度实体审查理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先审查后立案,而不是简单的登记立案。立案阶段的审查虽然主要是形式审查,但要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要判断原告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适度的实体审查,可以避免出现无利益、无关联、无根据之诉,防止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利益,为案件的实体审理打好基础。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争管辖的目的而在诉状中虚设一名被告,有的将多个法律关系在同一个诉状中起诉,有的原告为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虚构事实起诉被告,受理这些案件如不坚持适度实体审查的原则,就不能保证立案的准确性。为严防不属于法院解决范围的纠纷进入诉讼领域,通过适度实体审查严把案件入口关,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对一些边缘性问题、群体性纠纷案件,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后不要急于立案,要将相关的信息与材料及时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当事人。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