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欢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未被法院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提供线索或协助法院查获被执行人财产,而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的,本院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举报咨询电话: 0451-55193182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从本院曝光台予以删除。
曝光名单
1、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稻香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2601826,法定代表人刘志远,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二电厂住宅区,未履行标的17.63万元。
2、被执行人王卓庆,男,身份证号23082619721001332,住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未履行标的68.94万元。
3、被执行人程波,男,身份证号230834195912140018,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兴隆镇兴隆村12组106号,未履行标的106.23万元。
4、被执行人李亚光,男, 身份证号2 31026196703233316,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富源乡富生村委会1组,未履行标的2.85万元。
5、被执行人王岩,男,身份证号230827197111045673,住黑龙江省宝清县龙头镇柳毛河屯前龙村1组3-17号,未履行标的6.9万元。
6、被执行人王殿阁,男, 身份证号231026570127611,住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未履行标的5万元。
7、被执行人张风东,男, 身份证号231027197009176838,住黑龙江省云山农场,未履行标的10.07万元。
8、被执行人陈国民,男,身份证号231084195206283620,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未履行标的14万元。
9、被执行人陈庆海,男,身份证号231084197401173619,住黑龙江省宁安农场,未履行标的12万元。
10、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法定代表人李金山,未履行标的1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