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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山法庭诉前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24 09:27:29


    2013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农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某平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青龙山人民法庭,要求起诉青龙山居民王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给被害人的赔偿金110000元。

    2013年6月王某驾驶的轿车与一台装载车相撞,造成装载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乙醇超标,系醉酒状态。此事故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0 000 元。保险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

    看到起诉状后,审判员电话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就到了法庭,在法庭工作人员参加下,双方就如何给付110 000元垫付款达成了和解协议,又一起案件未经诉讼庭前调解。

文章出处:建三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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