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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酿纠纷 法院调解展欢颜

  发布时间:2013-10-24 11:28:25


    原告闫某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李某从该加工厂购买木材,因双方对木材款价格约定不明,结算价款时产生分歧,致使对簿公堂。

    原告声称2011年6月与被告李某口头达成购买木材协议,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1年7月22日止,被告从原告处拉四米松木方5952根,三米松木方210根、杨木方178根、杨木大板4.1928立方米、屋面板3.6立方米、烧火柴12.1立方米,李某的工作人员当即出示收条,但未明确约定价格,双方对价格产生分歧,木材款只给付2.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只是双方对木材的价格产生分歧,只要抓住双方满意的利益尺度,尚有协调平衡的可能。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首先走访当地的木材加工厂,调查了解2011年6、7月份间各种木材的价格走向。先后又多次与双方沟通,反复做思想工作,逐渐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缓和紧张关系。经调解双方自愿协议。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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