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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妥善审理涉民生企业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28 10:05:21


    严冬将至,红兴隆农垦法院把服务和保障民生企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遇有涉及民生或公益事业性单位案件,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作为办案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排干扰、解纠纷、化风险”为切入点和着力点。近日,妥善审结了原告宋某与被告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维护民生企业、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上有效作为。

    2006年,宋某与被告某热力公司开始购销原煤业务往来,热力公司欠宋某部分煤款未给付。2011年1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原煤款本金71.9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滞纳金70万元,分两次于 2013年1月6日前给付完毕。热力公司按双方约定将原煤款本金71.9万元给付完毕,而逾期付款滞纳金35万元,未按约定给付。宋某将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5万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该院办案法官,对宋某有问必答,有访必见,即使宋某有时情绪激动,言词过激,依然耐心细致释法解疑,疏导其情绪。本案在三次庭审期间,经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热力公司不仅同意将已到期的欠款给付宋某,同时未到期的第二笔欠款也同意由法院判决一并给付,避免了当事人诉累。最终,经法院调解热力公司给付宋某65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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