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农垦法院第二中心法庭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注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根据案情寻找调解资源,先进单位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做到“案结事了”,胜几皆服,用最短的时间,力争达到最好的效果。
2013年8月,原告费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被告尹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十余万元。
经查,2013年5月,被告刘某在鹤山农场十六种植马铃薯,雇佣被告尹某的机车为其播种,并委托尹某雇原告等人为其装车站斗。在5月4日晚因天气预报有大雨,在贪黑抢播过程中,机车不慎将原告费某的衣袖搅入机器中,造成原告手臂粉碎性骨折,原告被送往九三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尹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后因二被告责任无法确定,被告尹停止垫付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医疗费等共计27234元,并向法院申请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法院立案后,庭长和办案法官认真阅卷,找出该案纠纷中矛盾的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以案说法,以法析理的耐心调解工作,在明辩事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70000元人民币。此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