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减免缓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14 11:20:52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和的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因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探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况。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勇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秀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善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救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立案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2992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