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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夫妻对债务的约定 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主张

  发布时间:2013-11-21 09:08:4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如未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可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利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

    经法院查明,被告张华与王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王平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平于2010年12月19日向原告张静借款15 000元,双方约定王平于2011年1月10日还款,当时王平给张静出具欠条一张。经张静索要,王平、张华至今未给付欠款15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平向原告张静借款15 000 元虽然是王平自己给张静出具的欠条,但该借款是在被告张华与王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张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张静与王平明确约定此债为个人债务,故此笔欠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平、张华共同偿还,张静诉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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