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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发布时间:2013-11-25 09:31:58


    法官在裁决争议时肩负实施法律实现正义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巨大职权,以及社会对法官的期许,都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法官的形象。法官的崇高形象来源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来源于科学的法官制度以及法官自身的追求。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不修身不足以齐家、治国、平天下,加强道德修养是法官这个职业尤为需要。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首次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二者的结合,体现了新时期治国方略的转变和发展。

    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是维护法官形象的内在动力,它要求社会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追求,法官个人积极能动地实现该要求。当前司法界讨论正酣的慎独,即反映了社会要求与法官自我追求的一个统一,慎独,即法官不仅在公正场合要保持良好形象,而且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场合,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维护法官职业形象最终体现于法官的纯洁品行义务上。国外一般行政类的公务员都有道德上义务,主要就是纯洁品行,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享有普通公民不享有的特别权力的同时,负有普通公民所不承担的义务,其基本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在道德方面就是言行一定要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以保持国家的形象。纯洁品行,具体要求较多,一般可分为衣着打扮方面,不能标新立异;言语方面,用语必须文明;不得酗酒;不得出入一些特定场所;政治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社会交往受限制等等,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受到社会过于广泛的影响,摆脱一些诱惑。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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