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对外活动中,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以个自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在执行合伙组织的对外债务中,合伙人中谁有能力偿还,就先执行谁的财产,哪个合伙人经济宽裕,能够承担义务的,可以先多执行一些,实践中,也有少数合伙组织亏损后,合伙人为了逃避债务,承担责任,将合伙共有财产分割后,一哄而散。谁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对这种合伙债务的执行,就应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对合伙所有人的财产,该扣押的扣押,该拍卖的拍卖,如果各合伙人分担债务数额巨大,即使以其全部家庭财产也无法偿还债务时,在执行一部分后,应当中止执行,或依申请下发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对于合伙人内部的财产纠纷,一般情况下,执行起来比较顺利,尤其是合伙人盈利后分享收益的执行较顺利,但是当合伙人的债权还未全部实现时,也就是别人尚欠合伙人债款时,由于这部分债权未能收回,虽然属盈利财产部分,但利益部分尚未实现。如果法院通过判决把债权分给各合伙人,就可能由于债权的形成是某个合伙人经手办理的,其他合伙人即便分得某一笔债权,也未必能亲自要回来。如果法院判决先由债权形成的经手人先给付其他合伙人,然后再由经手人负责讨债,这样经手人在先给付其他合伙人时便会以债权未收回为由拒绝给付。如果法院判决什么时候要回债款什么时候给付,那样很可能造成拖延给付。这类问题怎样处理更为合适呢?笔者认为,判由经办人去讨债,讨债费用由各合伙人预交,并限定一定的期限是可行的。合伙人在分享债权时,首先应把合伙人各自在经办中形成的债权分割到自己名下讨要,其余不足部分,由经办债权多的合伙人先给付经办债权少的合伙人。对于一些确实属于死债的,经合伙人协商可中止执行,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这样可以促使各经办人积极讨债,利于合伙组织债权的尽快落实,进而有利于合伙组织内部财产分割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