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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已被注销违法上道 肇事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03 10:15:58


    近期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的上诉案件。2012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常某无证驾驶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七勤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69公里+448米交叉路口处,因超速行驶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前部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段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钱江二轮摩托车前部左侧相撞,事故造成乘坐轮摩托车的段某某妻子被害人向某某当场死亡,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向某某系生前头面部、胸腹部、背腰部被钝性物体作用后,腰椎离断而死亡;段某某系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作用后,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常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段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向某某无责任。肇事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为刘某某,被告人常某系刘某某雇佣的司机,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肇事,案发时驾驶证已被注销。该肇事车辆挂靠在黑龙江省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1万元和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常某驾驶证已被注销,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常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常某系刘某某的雇佣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刘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常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刘某某承担连事赔偿责任。因黑龙江省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是该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常某不服提起上诉,常某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常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且超速行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常某的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常某、刘某某、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投保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在保险单中对免责条款作出重要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在原审被告人无证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依法不予赔偿。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申请,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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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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