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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结案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24 10:24:00


    据统计2011年1月至10月九三农垦法院以调解形式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为166件,其中21件权利人以调解文书为执行依据,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2%。

    就我院2011年度1月至10月执行工作实际而言,我们认为经调解结案,义务人未能按期自动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大致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义务人确无履行能力。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得到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申请执行立案是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就执行问题多数能达成一致协议,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履行。

    二、义务人同时对多个权利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数额较大。因义务人无能力同时对多个权利人履行给付义务,导致案件进入轮候执行状态。

    三、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重,虽经调解答成一致协议,但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尚不主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四、部分标的较小的案件,义务人对按期履行义务没有充分重视起来。这种情况以拖欠小额劳务费等案件居多,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一经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数能立即履行。

    五、我院2011年度1月至10月期间的21件经调解结案,但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除8件为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需分期分批履行未实际执结外,其他案件均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九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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