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1年1月至10月九三农垦法院以调解形式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为166件,其中21件权利人以调解文书为执行依据,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2%。
就我院2011年度1月至10月执行工作实际而言,我们认为经调解结案,义务人未能按期自动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大致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义务人确无履行能力。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得到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申请执行立案是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就执行问题多数能达成一致协议,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履行。
二、义务人同时对多个权利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数额较大。因义务人无能力同时对多个权利人履行给付义务,导致案件进入轮候执行状态。
三、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重,虽经调解答成一致协议,但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尚不主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四、部分标的较小的案件,义务人对按期履行义务没有充分重视起来。这种情况以拖欠小额劳务费等案件居多,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一经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数能立即履行。
五、我院2011年度1月至10月期间的21件经调解结案,但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除8件为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需分期分批履行未实际执结外,其他案件均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