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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农垦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12-17 16:12:38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牡丹江农垦法院院依据此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名单公布制度。现予通告如下: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此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性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也已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者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最终敦促其主动履行。

    二、国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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