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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10:27: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完善教育考核制度,促使干警切实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司法、文明执法和廉洁司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司法效率和质量,结合案件审判、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及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干警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纪律;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作风浮夸懒散;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不依法司法、规范司法和廉洁司法;破坏和影响法院形象的干警。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谈话人为院长、纪检组长、纪检监察人员。

    第五条 诫勉谈话分为两个级别:一般干警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实施,纪检组长及工作人员参加。庭长以上领导及审委会成员由院长组织实施,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参加。

    第六条 根据谈话对象违纪和影响的程度确定谈话级别和谈话人。

首次诫勉谈话和违纪行为、影响程度较轻者,由分管领导、纪检组组织实施。谈话对象在谈话后一个月内要写出整改情况汇报交给纪检组。对违纪行为和影响程度较严重者或谈话对象在纪检组谈话结束后一个月内没有明显转变者以及谈话对象为庭长以上领导的由院长组织实施诫勉谈话。

    第七条 实施诫勉谈话分为教育谈话、警告谈话和处理谈话三个层次。纪检组对谈话对象实施的第一次诫勉谈话为——教育谈话。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帮助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并限令其谈话后一个月内改正。谈话对象在第一次诫勉谈话后一个月内没有明显转变,纪检组将对其实施第二次诫勉谈话——警告谈话。谈话对象在第二次诫勉谈话后一个月内仍没有明显转变,院长、纪检组长将对其实施第三次诫勉谈话——处理前谈话。处理前谈话结束后,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被谈话人进行相应的组织、行政处理,并将其表现作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实施诫勉谈话,谈话人要详细做好诫勉谈话笔录。诫勉谈话所涉及的问题要记载清晰。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要分别签名。诫勉谈话笔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九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实施,院纪检组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全院干警及社会的监督、投诉。 接受投诉并负责处理的部门为院纪检组。

    第十条 谈话对象对依照本制度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院纪检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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