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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6 09:39:44



    12月27日,红兴隆农垦法院执行局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执行局长主持学习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该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提供了依据,并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下约束: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2、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通过此次学习,为全院执行干警在今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依据和办案技巧指导。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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