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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三年不付款 法庭三天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4-04-09 14:39:55


    八五〇农场十队的王某与孙某因买卖插秧机发生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孙某认为,买回的插秧机在作业时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按欠条约定给付价款。而王某认为,买卖时插秧机质量完好,孙某当场已确认,应按约定给付价款。王某在与孙某争执近三年无结果的情况下,将孙某诉上法庭。法庭在立案的同时便展开了调解工作,先了解双方的态度和证据,然后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调解,仅用了三天时间原、被告就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表示互相谅解,并都做出了让步。孙某按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王某插秧机款10200元,王某申请撤回了起诉,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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