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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不负责 国家财产受损失

  发布时间:2014-04-09 14:59:01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黑龙江省某县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股工作期间,负责辖区内生猪活体和冷鲜肉储备的监管和病害猪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工作中没有对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时监督,且在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锣分公司)、黑龙江省宏恩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恩公司)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上没有进行有效核实而签字确认并上报,致使金锣分公司、宏恩公司分别套取国家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款1 336 445元、797 385元,二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 133 830元。案发后,赃款1 672 500元已被检察机关追缴,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中。2013年9月7日、9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先后主动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投案,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时提供的新证据系上诉人自己起草,不符合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的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切莫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否则面临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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