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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农垦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打出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4-04-11 16:48:56


    为民、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建三江农垦法院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决不允许”要求,把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系统化、具体化、规范化,采取各种措施依法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一是将工作重心下移。民、商事审判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及工作量均占法院近八成,建三江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一直较多,居垦区法院前列,而民、商事案件审判重点在法庭。从垦区社情、民情出发,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该院把法庭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进一步推动力量下移、精力下沉、保障下倾。今年,该院在加强法庭立案窗口建设的同时,要求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业务庭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法庭庭长、审判员要轮流到立案窗口办公。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庭长、审判员要与其他立案法官一样,为群众提供立案咨询、进行法律释明、完成立案审查、速裁等工作,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通过工作重心下移,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全面了解百姓诉求、工作难点及实际困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同时,该院立案阶段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比率不断增大,审判质效有了大幅提升,为民、商事审判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二是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今年2月,建三江农垦法院《学习“枫桥经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案》正式实施,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将不断完善、总结、推广调解经验,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从根本上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该院与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抓好平台建设,在前进等法庭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农场、司法局委派人民调解员定时驻庭工作,负责诉前调解、接受法律咨询;在辖区大的作业站、粮库等大型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组,安排法庭干警定期走访,方便当地群众就地诉讼、就地解决纠纷。针对辖区内发生的邻里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民间纠纷,充分发挥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善做群众工作,熟悉本地情形的优势,及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处工作,促使纠纷化解。法庭、办案组已实现了人民调解窗口全覆盖,委托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积极促成调解成功,目前,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学习“枫桥经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案》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便民利民的前沿阵地作用,取得预期效果。

    三是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该院制作新的显示屏,维护更新了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诉讼须知等,精心挑选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将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等信息向群众公开,同时开发各项便民服务功能,使群众诉求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科技应用得到方便快捷的办理。为保障今年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高质量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今年3月,该院还组织了保密知识、裁判文书制作、案件流程管理、执行信息录入等专项培训。

    四是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为及时有效化解群众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该院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在调解的主动性、能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切实提高案件的调撤率。在接待当事人起诉时,凡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在案件审理中,晓之以法理、动之以人情,合理疏导当事人情绪,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在结案后,通过回访机制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实行发改及差错案件点评制度,落实差错裁判文书公示制度,通过项目化、制度化管理,切实提升审判执行质量与效率。

    五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为加强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该院制定了全年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另外和司法局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培训,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逐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处纠纷能力。法庭、办案组在立案大厅建立与各调解组织对接的视频网络法官指导调解QQ群,各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需要指导的,可以通过该QQ群,即时与立案大厅法官进行视频面对面交流。

    六是积极落实能动司法。开展访企业、到社区、入生产队、进学校活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通过走访调研、法制教育,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为学生传播法律知识。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针对企业在诉讼中暴露的问题,通过发送风险提示、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逐步提高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影响力。

    通过司法为民系列活动的开展,一些纠纷及时在基层得到化解,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群众的满意度得到极大提升,同时也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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