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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信仰培养,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一个国家的武力保障、物质生活的缺乏都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国民对这个国家失去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
培育法官的人文品格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功能,重塑法官的信仰,是法官品格培养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甚至法院发展的兴衰。但是因为基层法院法官的生存状况与之付出相差很大,因此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福利待遇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培养法官的精神世界,让其对法院的事业充满信心,并有为之努力的动力,以此才能给基层法院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空间。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官,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加快,法官群体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司法理念、信仰追求、人文修养、职业道德,构成一种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文化特征。在数以万计的职业中,法官这个职业有其特殊性。法官们每天都要与信访、立案的当事人打交道,为当事人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选择物质上的清贫,精神上的富有。但是仍有“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人民满意好法官宋鱼水、誉为“道德楷模、文明风尚”的模范法官陈燕萍……,每天更有许多数之不尽的法官坚守审判一线、用他们的知识办案,办出精品案件;用他们的良心办案,办出和谐案件。他们这种无怨无悔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一代代法官的身上传承下去,树立了一座座丰碑,究竟是什么支撑着他们勇往直前呢? 在逆境而不放弃,在不公正面前能够坦然接受,在诱惑面前能够保持自我。
信仰—-人类最高贵的灵魂。法官的信仰培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共产党事业的忠诚;二是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三是法院良好的内部环境;四是法官内心的庄严与淡定。
法官要培养对党忠诚的信念
我们的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大多数是党员,基于基层法庭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无法与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相比,因此,大多数的基层法院法官,选择了崇高的精神生活,并引以为荣。对党的忠诚信念,就是时刻提醒我们不要忘记自已是一名党员,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但是权利的如何正确行使却是检验一个人品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全国法院开展的“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活动中,每位法官都要牢记,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将公平正义让群众以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因为法院是当事人能够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如果一个缺乏党性的法官,一个将对党的事业置之脑后,只想着个人名利得失的法官,是很难为人民群众办公正案件的。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和平年代,不需要我们出生入死,但是和平年代同样面临权力、金钱、女色等等的诱惑,如果我们能够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在各种诱惑面前,就会有很强的免疫力。真正能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许许多多曾经非常优秀的法官,纷纷落马,给我们法官队伍带来耻辱。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应从这些法官身上汲取教训,他们忽略或根本不在意的党课学习、党的知识培训、党性教育,没有加强对自己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走上一条与人民利益相背离的道路。
“修心养德,廉以立身”,“公生明,廉生威”、“宁走百步远,不留一念贪”。这些名言、格言、警句应该铭刻在基层法院每一名干警的心中。干警们认真检查了自己是否做到不误事、不坏事、不差事,是否存在形象不好、作风不正、口碑不佳、办事不公、群众不满意等问题。并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改进方案。每个干警都要写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保证书,保证珍惜岗位,珍爱家庭,珍视权力;不贪财,不贪色;努力做好人,做好事,出精品;自觉思上,思美,思贤;做到慎独,慎微,慎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落实于各自的岗位,实践于一言一行中。
法官要坚定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
法官法官,法字在前,官字在后。法官作为主要的司法者,司法的责任也是主要由法官来承担,法官也就成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群体,其以公平与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这就要求法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对法律负责,要对当事人负责,要时刻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这种责任来自法律的规定,庄严而神圣。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党的始终不渝的工作目标,所以不断提高法官的敬业精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律是动态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不断钻研法律业务,精通所在领域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不间断的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既要知道法律条文本身,更要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真正做到理解法律,用好法律,带着遵守法律,让法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得力的武器,逐步改变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潜移默化中培养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从而努力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认为,良好法官的条件是:“第一,须对自然律之公道原则有正确之了解;此不在乎多读书,而在乎头脑清醒,深思明辨。第二,须有富贵不能移之精神。第三,须能超然于一切爱恶惧怒感情之影响。第四,听讼须有耐性,有注意力,有良好之记忆,且能分析处理其所闻。”法院干警要克服过去那种“门难进、脸难看”态度“冷、横、冲、硬”的工作作风。做到对群众的来访笑脸相迎。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让他们忧心而来,舒心而归,把法庭当作是自己的家,把干警当作是自己的亲人。深入了解群众急什么、想什么、缺什么,将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植根于每一个法庭,每一个干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加大调解力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提高干警在人民群众的威信。
增育法院良好的内部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也有常人一样的情感。因此,良好的法院环境对法官职业信仰的塑造影响重大。基层法院相对来讲人际关系简单,院风也比较的纯朴。但是正因为在很小的空间里生存,更加容易互相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单位,主要领导的风气正,则单位的风气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说的就是上行下效的问题。那么如何营造良好的、风清气正的基层法院工作环境呢?一是要领导率先垂,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守纪,在人事任免,工作安排等事关法官切身利益的事项面前作到公平公正,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法院内部首先实现;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重实绩,不搞少搞形式主义,一切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为出发点,不以个人的好恶去评判我们的法官和我们的工作;三是要有人文关怀中。既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既要以当事人为本,实现司法为民,更要以法官为本,关心他们的进步与成长,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让他们司法无后顾之忧,让他们面对当事人的金钱美色毫不动心,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保持法官内心的庄严与淡定。
作为一名法官,法官必须是中立的裁判者。基层法官的法官处理的大多是琐碎的纠纷案件,案件小,但影响却大。这就要求法官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官要保持思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要求其生活和交往应保持在一个范围之内,以免受到各种有损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思想的事物的影响;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具备贫贱不能移的风骨。我们的部分法官,在进入法官队伍前就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进入法官队伍后也不注重法律学习,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广结社会各界朋友,人际关系极其复杂。这样的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怎么会有公信力,如何能树立起法院的权威?我国国情决定我们的法官还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地位和威严,这就更要求我们的法官要为了荣誉而战,谨慎言行,注重小节,坚持一份内心对物质要求的淡然,努力培养有高尚情趣的生活,谨慎交友,淡定内心,保持司法中立与公正,真正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主要保障。让我们基层法院的干警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使自己具备“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品德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成为一个执法如山、承办铁案的优秀法官。
总之,基层法院法官信仰的培养不是朝夕可就的,但又是解决基层法院最突出问题的最重要的出路。将法律当信仰是需要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的一种内心的执着与坚忍,是一种不以物喜,不以已悲的大度与智慧,这个内心改变和形成的过程注定要通过时间和不懈的努力才能做到,但为了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国家的早日建成,为了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再艰难的路我们也不迟疑,因为那就是时代的大潮所向,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