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予以极大的观注。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有效的预报犯罪。这部法律颁布了近十年,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在这十年里,却呈上升趋势。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实现真正的“中国少年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现状 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生活应该是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接受着正规的学校教育,犹如沐浴在春风里。但是,有一些未成年人却误入歧途,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未成年人管教所里,过着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生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和谐因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据国家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趋势。其中排在前几位的是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杀人等,并在一定时间内呈稳定趋势。
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不但犯罪类型越来越多,犯罪性质也越来越严重。据统计,黑龙江省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2000多人,其中杀人、强奸、伤害等暴力犯罪的比例高达73.19%。与前几年相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黑龙江省的情况,绝不是个案,而应该反映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残忍、计划之周密、类型之多样、让人痛惜,前景另人堪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最初的犯点小错误,有些劣迹,到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演变过程。因为未成年人也是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里,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包括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不完善、不及时;广泛存在的娱乐、文化场所尽管三令五申未成年人不得入内,但是其影响又不能完全消除;学校的单纯追求升学率,对“差生”的放弃;非正常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松懈等等,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不断的增加,为我们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增添了一些不协调,甚至有些悲哀的色彩。想完全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是不现实的,但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的深入分析,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一个重要的借鉴。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制教育的薄弱、守法观念的缺失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过份的追求升学率,学校的教育将自然科学列为重要位置,社会科学也予以重视。但是在社会科学领域里,法制课目的教育却进展缓慢。因为不是必考的科目,也不会影响到学校的升学率。因此很多学校只是偶尔的在搞课外活动时,会搞一些法制宣传的讲座,但是因为没有很好的普法理念,这种宣传也多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真正的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制观的作用。从2005年开始,黑龙江省的大部分中小学校都聘请了校外辅导员、法制副校长,这些人员多来自公、检、法、司,但由于这些干警都工作在第一线,很难有太多的时间真正走进课堂去为这些未成年人上一堂丰富的法制课,并针对这些未成人的特点,制定生动而又不失教育意义的法制课的教材和宣传图册。学校的法制教育基本处于盲点和空白的状态的现状,导致很多的孩子,不懂得何为违法犯罪,只是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很多孩子甚至不知道实施了抢劫甚至伤害行为要负法律责任,进而造成许多悲剧。
一个真实的案例。四个未成件人实施抢劫十余起,当主审法官对他们实施法庭教育后,这四个未成件人竟然向主审法官提出,“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错了,不就是抢点钱吗?让我们爸妈还给他们就行了,放我们回去吧? 我们还要上课呢?”
这些未成年人犯下如此重的罪行,竟然认为赔钱就了事了。法制观念竞如此淡簿,另人瞠目!
(二)、家长法律意识的淡溥,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催化作用。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中,百分之八十五的孩子是来自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者父母长期在外面打工,对于亲子教育比较薄弱的群体。家长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常常用暴力手段或扬言用暴力解决问题,孩子也会耳濡目染,却不知是违法犯罪。孩子在外面犯了罪,家长不劝孩子自首,反倒包庇、窝藏孩子,想尽办法帮助孩子解脱,串通律师帮作假证,录假口供,甚至当庭翻供,非但无助于减轻孩子的刑罚,自己也犯了罪。”
一个涉黑团伙,有一个未成件人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等多起犯罪。当公安机关开展打黑行动后,未成年人的家长,非但不规劝儿子自首,还想尽一切办法,给孩子准备了近十万元钱,让孩子躲起来,最终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且该家长,也因涉嫌犯罪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一些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将子女放任在社会上游逛,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犯罪家庭、长期争吵家庭、父母有不良嗜好家庭、甚至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好的“富二代”等“问题家庭”不断增多,使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孩子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甚至强烈的优越感,最终导致他们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一些因逃学、失学、辍学、失业、闲散的未成年人群体,即所谓的“边缘未成年人”。这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人群。如何正确引导边缘未成年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还有很多家长都只想着在物质上满足孩子,却在精神上层面,把教育孩子的任务完全推给了老师和学校。由此,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链条,从根本的家庭教育的环节就断裂,最终导致环环破损,让孩子们没有归属感,迷失了方向,变成了脱缰的野马。只有将这个链条重新衔接起来,形成完善的制度,才能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深渊。
(三)、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未成人走向犯罪的道路。
据统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80%以上是初中以下学历。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认知水平的限制,对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经济发展产生出的很多的娱乐场所的纸醉金迷的生活状态等社会现象感到茫然和困惑。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家长没有正确引导,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厌世、愤世情绪。面对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观念,以及大量网络游戏冲斥着凶杀、色情、暴力。含有暴力等不健康内容的影响,加上缺乏鉴别能力,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都不健全,自智力和理解能力都很差,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有很强的好奇心和叛逆心理。效仿游戏里的场景和手段,实施强抢、强奸甚至杀人犯罪。2007年涉网犯罪者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6%;2008年为27%;2009年为32%,人数和比例都呈逐年递增趋势。互联网、网吧已日趋成为直接、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帮教措施的滞后,也是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现在很多未成年人二次、三次甚至多次实施犯罪。凸显我们社会的帮教措施的滞后。
法院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管教所负责管教。但是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后又变成了一个离散的群体。几年的管教生活,让他们与这个社会完全脱结,加之家长没有认真的管教,社会群众对他们的歧视。对于这部分人员也没有一定的帮教政策,让他们能够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的去生活。最终他们仍会和曾经一起犯罪或服刑的人员混迹在一起,自暴自弃,放任自流,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在一个法院就判过三次。第四次犯罪时仅仅三十岁,却在监狱里过了十年的时光。他自已也坦言,每次在监狱里服完刑,走向社会也想好好做人,不再盗窃。但是家里人都嫌弃他,不愿意管他,找工作也因为有前科,没有单位愿意用他,自己也不想好好干点工作,最后又开始了偷东西。
我们的帮扶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啊!
三、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加强对“边缘未成年人”的管理保护工作。让这些青少年尽快回归到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在知识的熏陶下健康的成长,培养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思考之二: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部门,比如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社区矫正部门,能够真正的负起责来,大力开展帮扶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无法回归到学校的未成年人,以及服过刑的未成年人,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就业培训和指导,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帮助这些犯过错误的青年人找到一条生存之路。对于招用这些人员的企业和公司,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
思考之三、家庭、学校和社会真正的行动起来。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将法制科目作为常规科目列入学校的教育序列,鼓励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也应尽到教育职责,培养孩子积极向上的心态,以身作责,做好孩子的榜样。全社会也都应该关注未成的人成长和生活,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热线,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建议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网吧、录像场所以及歌舞厅等监管和整治力度,形成一个和谐健康干净的社会氛围,让青少年在阳光下健康的学习生活,有一个美丽的童年。
思考之四、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还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方针。对于罪刑比较轻的,可考虑判处缓刑,并与学校取得联系,争取让这样的孩子能重新走回学校,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对于罪刑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也要加大法庭教育力度,让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对于自已人生、家人以及这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防止他们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并且要保持与未成年监护人的联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不能要案结就事了,要将帮扶工作继续下去。
关心未成年人心理,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爱未成年人的生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的国家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少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国家就多了一份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工作同样是迫在眉睫,这也是全社会要为之努力的方向,相信,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会越来越少!
此文获黑龙江省法学会2010年度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