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全某某以能帮助办理查合同制工人和养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凤、王某芳各6.5万元。后全某某将从二被害人处骗取的13万元全部挥霍。2013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全某某谎称其能帮助李某某办理其朋友陈某某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三次从被害人李某某手里取走38万元。同年11月因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全某某返还被害人6万元。在此期间,全某某又以能帮助李某某收购某糖厂为由,分二次从被害人处取走15万元。被告人全某某合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7万元。综上,被告人全某某共实施诈骗三起,骗取被害人60万元。全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全某某犯诈骗罪,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被告人只是紧紧抓住了受害人办事心切的心理并通过虚构的事实从而顺利的骗得钱财,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学会擦亮双眼,切莫上骗子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