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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调、支、判”的有机结合

发布时间:2012-06-12 16:42:39


    如何实现“调、支、判”的有机结合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陈嘉道

    目前,各级各地人民法院都加大了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诉讼调解工作占用了法官大量的时间,法官也付出了很多精力,调解成功一起案件都凝结着法官付出的大量心血。然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意见不能直接做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意味着,一起案件无论经过多么艰苦的调解,如果调解不能成功,就前功尽弃,所有的付出都劳而无功,审判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灵活理解调解意见不能直接做为判决依据的深刻涵义,不能机械地将调解意见一概排除在判决之外,而是应当学会妥当地将调解意见合法地融入到判决之中,以寻求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判决效果的最佳化。

    调解意见不能直接做为判决的依据,是指当事人在调解中发表的意见,不能直接做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尽量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求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也为了有效防止损害做出让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规定,并非全然地否定将调解意见可以融入到判决之中,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将调解意见融入到判决之中,并不断提高督促程序适用率,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做出大胆偿试:

    首先,调解意见判决化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多次发表了不同的调解意见,我们可以就最终的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同意将调解意见做为判决依据,如果同意,应当视为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可以在论理部分直接对当事人表示同意做为判决依据的调解意见予以确认,并做为判项内容。具体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全部支持,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时对原告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可以不予支持;二是被告自愿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全部驳回,但被告自愿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时对被告同意部分的诉讼请求可以予以支持;三是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部分支持,这时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直接做出判决,对有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这样判决,既考虑了判决的合法性,也兼顾了判决的合理性,因为,有时候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部分诉讼请求,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只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才会既合法,又合理。

    其次,调判结合又分离化方式。

    按照规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可以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给双当事人下发调解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另行制作判决书。然而,这一很好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没有及时对调解成功的部分下发调解书,导致最终整体判决。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大胆探索一案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方式,真正实现调解与判决的有机结合。在部分调解部分判决时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必须具体、明确,并且详细记录调解的过程和内容,以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

    再次,先支后调再判化方式。

    有些民事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多个,其中有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针对这种情情况,我们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督促程序的优点,并释明其中哪些诉讼请求可以申请支付令,然后引导当事人做出选择,当事人同意将部分诉讼请求申请支付令的,可以就当事人申请支付令部分通过督促程序解决。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转入审理程序后,法院可以就该部分诉讼请求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对未申请支付令部分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在立案前径行调解,调解成功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则进行依法审理。对于全部诉讼请求均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可以首先引导当事人走督促程序,走不通再转入审理程序,这样既给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也降低了其他诉讼成本,节省了诉讼时间。现在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这既有当事人不了解此程序的原因,也有法院不重视此程序的原因,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督促程序的重要性,将申请支付令、调解、判决有机结合。

    最后,先判后调程序倒置化方式。

    有些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有意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法院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禁止宣判后就不能再调解,因此,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虽已宣判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法院仍然可以做判后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最终以调解协议做为结案依据,以调解书作为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要在调解笔录中体现出判后调解的过程及结果就可以。对于调解不成功的,仍然以原宣判为准即可。

    总之,调解、支付令、判决都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只有将这些方式灵活运用、综合统筹、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

责任编辑:韩瑞烨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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