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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嫖娼产纠纷 怒杀小姐盗财物

  发布时间:2014-09-28 15:25:25


   2014年1月13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进分局接到辖区内居民电话报案称:在前进农场某小区40号楼五单元5楼某室有人被杀害了。公安机关经走访和排查后确定被告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月15日23时许,张某在双鸭山市龙祥小区一无名旅店内被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饮酒后产生了嫖娼的想法,经出租司机张某介绍来到前进农场某小区40号楼五单元某室被害人家嫖娼,张与卖淫女商定好嫖资500元。据张某供述,二人进行性交易后,因卖淫女要求增加200元嫖资发生纠纷,双方厮打在一起,张掐卖淫女颈部后又用电褥子导线勒住颈部。在确认卖淫女已死亡后将其的一只黄金手镯和一部手机盗走。张某案发后逃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并将盗窃的手镯以5288元价格卖给黑龙江省集贤县某首饰店,所得款均被挥霍。尸检鉴定被害人系生前被他人扼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所盗黄金手镯评估价为722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嫖娼中,因嫖资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而产生杀人之念,先后采取用双手掐、用电线勒被害人颈部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犯数罪,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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