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上午,牡丹江农垦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宣判: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拉着妻子张某、妹妹王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正阳街与朝卫线丁字路口处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抢行,与由李某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妻子张某当场被货车碾压死亡,王某和其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王某某无责任。因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兄妹关系,案发后,王某的子女和妹妹王某某都对他表示了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免予追究王某的一切责任。货车车主也给予了被害人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是68岁的老年人,拉着老伴和妹妹去八五七农场卖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此次车祸,造成电动车损毁人员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目前,电动三轮车是许多老年人的新宠,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老年人驾驶着三轮车在道路上随意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案件告诫那些电动车的驾驶人: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驾驶,不超速、不抢行,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否则只能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