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农垦法院党组以党的群众路线为契机,进一步转变作风,选准司法工作服务九三垦区发展大局的突破口,不断拓展法院司法服务领域。针对本局种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合作社与生产资料销售商、农产品收购商之间的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且日趋复杂。通过建立种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法律纠纷预防化解联动机制,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预防化解纠纷。
一、建立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势在必行
(一)养牛户法律知识缺乏和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导致相关刑事案件突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2013年,九三农垦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件,判处罪犯3人。2014年截止到目前,我院已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已达到7件,判处罪犯7人,审结食品监管渎职罪1件,判处罪犯4人。从已结的这起十起刑事案件可以看出:一是犯罪行为均为被告人低价从养牛户手中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奶牛并分割成牛肉进行销售。二是作案范围广泛,遍及尖山、嫩江、山河、七星泡、建边等农场,这些牛肉虽未在本地销售,但社会反响较大。三是养牛户不仅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奶牛低价处理,也有自己食用的现象。四是动物卫生监管环节仍存在缺位、虚位问题,个别检验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按规定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普及种养殖业专业法律知识,加强农牧业产品安全监管,仍然是保障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
(二)涉种养殖业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两年,种养殖业在生产、销售渠道民事纠纷开始增多,并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被诉讼到法院。2014年截止到目前,九三农垦法院已受理涉种养殖业的民商事诉讼案件17件。这些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案由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上,主要涉及种养殖户承包、土地转包经营和种地养殖贷款等民事行为。二是当事人众多,往往涉及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担保人等民事主体。三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如履行方式、违约条款等。及时有效化解涉种养殖业的民事纠纷,对于维护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合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种养殖业合作社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九三垦区农牧业标准化发展。首先,九三垦区多数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资金技术力量薄弱,组织化程度较低、产业链增值环节少等问题,通过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完善社员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可有效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调动种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其次,由于受生产规模的限制,合作社作为卖家目前还缺乏定价话语权和销售自主权,利润空间较少,通过与卖家订立标准化合同,可以减少合作社在销售环节的风险。再次,农牧业产品依靠买方进行质量检测的现象大量存在,加上合作社产品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缺乏质量认证和统一标识,买方垄断市场价格的格局已经形成,通过农场或管理局直接与买方垄断企业签订框架性协议,可有效提高卖方的话语权,遏制卖方的不利地位。最后,种养殖业贷款目前多采用“五户联保”的信用贷款形式,贷款人的违约成本较低,导致违约风险增大。银行往往通过提高放贷标准,最终导致奶牛业准入门槛较高,投资风险较大,
二、建立预防化解联动机制
农牧业发展,规范是保障。通过建立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法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可以达到预防、解决法律纠纷,促进农牧业规范化集约化发展的目的。
(一)预防化解联动机制的主要功能
1、调处纠纷功能
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建立后,对于种养殖户入社、出社、产品销售,生产资料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预防化解联动平台进行调处、解决,以达到将种养殖户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的目的,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九三垦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2、普法宣传功能
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社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是基础。但目前的普法宣传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宣传还不到位。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建立后,可以联合司法部门、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社管理部门对农场的种养殖户进行以案说法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种养殖户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3、制定标准化合同功能
目前管理局已制定全局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对于土地转包合同,农牧产品销售合同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样式。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建立后,可联合相关部门直接制定土地转包合同样式、农牧产品销售合同样式,并通过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种养殖户参照适用,有效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4、信息共享、反馈功能
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建立后,可通过联络员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案例简报等形式将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给有关部门,各部门也可以对于涉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法律纠纷预防化解的各类问题和突发情况及时沟通,适时交流,促进合作社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为管理局领导相关决策提供基础。
(二)机构设置
管理局可成立预防化解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对合作社的纠纷化解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进行讨论和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协调、联络工作。各部门设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接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并将本部门相关信息进行上报。
(三)运行规则
1、建立涉种养殖业民事纠纷先行调解机制。涉种养殖业刑事案件情况通报机制。积极引导纠纷争议各方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尤其是对法律关系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涉纠纷金额巨大、群体性的重大民事纠纷,要在管理局党委的统筹下,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先行调解为主导,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联动的工作格局,以此确保纠纷不扩大,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2、建立涉种养殖业民事纠纷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对于涉种养殖业的重大、典型司法案件,法院在适当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部门也将合作社管理和纠纷解决工作中的典型事件予以互相通报,让各部门及时依职能应对,有效预防化解纠纷。
3、建立普法宣传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种养殖户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确保普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广泛性。
现在九三农垦法院以各党支部为网络的联动机制已经建立,并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