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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农垦法院召开行政执法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10-09 12:50:00




作者:王菠、宁力波  

    牡丹江农垦法院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于2014年9月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为做好立案和审判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工作,规范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工作,提高各行政单位依法行政服务意识,牡丹江农垦法院9月26日召开行政执法单位座谈会。农垦中院行政庭庭长刘卫中、牡丹江农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庆安、红兴隆农垦法院主管行政工作副院长苏长权、牡丹江农垦法院行政庭庭长宁力波、红兴隆农垦法院行政庭庭长姜泽望及牡丹江农垦工商局、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人社局、社保局、建设局、民政局、畜牧局、国土局、质监局和林业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座谈会上,刘卫中庭长就开展行政案件异地执行的目的及构建法治国家要求执法单位合法、合理行政的重要性做了说明,他强调要加强各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重视程度,在行政执法中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要及时的向原被告释明异地管辖的规定。红兴隆农垦法院苏长权副院长建议行政单位在执法中一定要注重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效力位阶关系,执法部门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要树立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正义前提的理念。红兴隆农垦法院行政庭庭长姜泽望结合工作实际就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面临的共性问题进行交流发言;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公安局局长石贵秋就公安局如何合法行政及执行过程中的难题在会上做了交流。会上,各部门就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具体行政工作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法院行政业务骨干进行交流学习。就部分部门提出执法人员较少、执法任务多压力大、行政程序有瑕疵、不明确、执法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我院行政庭庭长宁力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建议及解决的办法。

    院长何庆安对会议进行了全面总结,他指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就是要避免老百姓口中的“官官相护”、执法受质疑的情况。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要有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更要树立“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责”的责任意识。行政执法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这对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考虑相关因素,选择最小伤害的方式去执法,同时在开展工作时要严格的依照法律行政,避免“创造性”的执法。为解决执法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实际困难,可由各部门将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向法院咨询,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考虑定期开展法律学习班,普法的同时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业务素质。

文章出处:研究室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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