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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细致做调解  多年纠纷得化解

  发布时间:2014-10-29 10:24:05


     调解要贯穿整个民事审判工作的过程始终是全体民事审判人员的共识。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因存在着当事人经历案件审判时间长、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活动不认同等情况,调解率一直偏低。如何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找准调解的切入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立案庭法官一直在研究的课题。

    日前,我院立案庭的法官找准案件切入点,有效化解一起申请再审案件,成功把矛盾化解在信访萌芽状态,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2至2006年间,再审申请人孟祥聚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诚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泉岭诚志贸易公司)进行商业合作,为宝泉岭诚志贸易公司代销化肥、代收粮食。2008年,因孟祥聚经济状况恶化双方经营合作终止,双方核对账目后,宝泉岭诚志贸易公司与孟祥聚签订了还款协议。2013年宝泉岭诚志公司依据该协议将孟祥聚起诉到了法庭,一审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孟祥聚给付宝泉岭诚志贸易公司货款及利息8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孟祥聚未上诉。2014年孟祥聚以不欠宝泉岭诚志公司货款,双方未对账,一审判决错误为由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农垦中院立案庭在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发现双方在2002至2006年高达2000多万的经营活动没有一份双方签字认可的财务凭证和账目,孟祥聚一直强烈要求再次算账,双方之间的经营账目法院已经不可能查清。孟祥聚的再审请求与原审判决给付80万之间差距过大。合议庭敏感的意识到如果此案处理不当,势必引发孟祥聚信访。为此,合议庭及时将案件的发展态势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及时与审理本案的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了沟通,得到了领导的支持并与基层法院达成共识后,合议庭及时主动地深入到基层法院召开了听证。

    在听证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第一天的调解因双方的差距过大无功而返。下一步工作如何做?怎么做,才能争取案件调解成功呢?听证中法官了解到孟祥聚和原公司的控制人高某、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在合作经营中一直通过信用担保进行经营行为,彼此之间信任程度较高。发生纠纷后,孟祥聚没有主动和蔡、高二人沟通造成一定生疏,但双方之间对彼此的认可程度并未因纠纷而减少。立案庭的法官们针对这种情况,及时制定了从感情入手,要高某介入调解的调解策略。一方面做孟祥聚的工作,阐明现在证据对其不利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孟祥聚双方之间因存在感情基础,现在调解可能对其比较有利,劝说孟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多方联系原实际控制人高某,让其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

    通过与高某就案件存在的问题和调解的想法进行了交流,使高某痛快地接受了协助调解的请求。为了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合议庭将调解现场安排在了高某任职的宾馆,经过2个小时的工作,孟祥聚述说了自己这几年经济困难的现状,高某和蔡某原谅了孟祥聚多年不还款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得到了初步统一,此时高某理房间内挂钟的指针已经指向了晚上6时。立案庭的法官们当即决定“趁热打铁”,马上把双方当事人请到了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晚7时许,一起具有上 访苗头的申请再审案件,在立案庭法官们的努力下,终于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通过本案立案庭的法官深深感觉到,要想做好申诉复查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是要吃透案情既要努力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又要了解案件背后的由来背景;二是要找准案件调解的切入点。适当的切入点是撬开调解大门的金钥匙,是解开当事人心锁的关键。本案如果不是从感情入手,从双方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基础入手,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谅解为调解的前提,调解不可能实现。三是要适当借力。外力是调解成功的催化剂,本案的调解如果没有基层法院的配合,没有高某的参与调解是不可能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农垦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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