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11-05 14:13:3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深刻指出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也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其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如何恰当配置审判权,如何合理确定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有效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现实条件和时代要求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我国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努力构建更加透明开放、设计科学、运行合理、协同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法院改革最终要追求的结果。

    一、以往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效

    1、中国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大大地提高了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准入标准。司法人员的门槛越来越高了,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考入法院检察院,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最终成为业务骨干。使得法官、检察官的能力有所增强。

    2、司法制度体系越来越不断完善。一方面,通过大规模立法,一些具有现代性的司法程序得以制度化。一些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仅刑事法制制度经过了很多次修改与完善。

    3、司法机关在中国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有所提高。这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逐渐扩大,一些过去法院不受理的纠纷逐渐纳入了法院的受理范围,特别是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纠纷也常被受理。与此相关,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其二,司法机关的延伸性功能,尤其是权力制衡功能逐步扩大,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发展上。有资料表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量逐年增多,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逐渐升高,这显示了司法机关权力制衡功能的增强。

    4、司法独立性不断增强。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权力结构方面,法官与检察官的独立性较以前有所增强。以法院为例,合议庭的案件审理与决断功能得到了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工作机制不断调整,一种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内部权力结构正在成长。另一方面,在司法机关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关系上,经过多年努力,法院与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作为其附属的尴尬地位,独立性与改革之前不可同日而语。

    二、司法现状存在的缺陷

    1、司法不公正仍然存在。 一直以来,较高的上诉率与申诉率、涉讼上访以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也表明中国的司法公正仍不容乐观,司法的不公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官、法院的形象产生质疑,对社会的稳定及和谐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2、司法腐败亟需治理。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有所蔓延,有的地方甚至有恶化的趋势,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根据近年的媒体披露,司法腐败呈现出规模增大、层级变高的现象。

    3、司法效率不高 。诉讼拖延现象较为严重。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拖延现象不仅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体现。就民事诉讼而言,尽管经过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努力,以往超审限的情况已大为好转, 但在法定期限内迟滞案件处理即“审限内的拖延”的现象却比较普遍。在刑事诉讼方面,问题同样存在。除了有超审限这种明显违背刑事诉讼制度的现象之外,在其他诉讼环节违反法定诉讼期间的现象也有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4、诉讼成本过高。与以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尽管降低了诉讼费用,方便了民众对民事诉讼的利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还对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提高了收费标准。考虑到当前中低收入阶层在中国占绝大数的事实,如果要使更多的民众可以充分地利用司法这一公共产品,享受到司法救济的公共福利,我国诉讼费用还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另外,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诉讼调控功能削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诉权滥用的情况, 还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在内的诉讼负担。律师费用收取制度的缺陷使得当事人承担了一些不合理的律师费用,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

    总之,这些现实的问题已经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公众形象。一方面,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社会秩序形成方面功能的实现。近年来出现在媒体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与涉法信访大潮,很难说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性有限的状况没有关系。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有所保留。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

    1、初步探索对审判委员会职能调整及定位,加强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明确和细化了审判委员会职责,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解决个案问题转移到宏观指导上。一是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二是淡化审委会的案件决定功能,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负责。通过一个案件的讨论,明确一个方面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时,从总结推广全局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带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公布指导性的裁判意见等方面,细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责;界定了不同审判部门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个案类型,进一步具体化了审委会的个案讨论范围;明确审判委员会应把重点放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减少直接对案件做出决定,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管理的作用,统一司法标准,保证本院内各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对处理结果负责,改变了过去“集体负责的结果是集体不负责”的现象,实现了审判委员会权与责的统一。

    2、 逐步弱化院、庭长对案件的行政管理色彩,适当增加院、庭长办案数,提高其对裁判案件的宏观指导能力。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是构建科学界定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审判职责及审判管理职责制度。改革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逐步弱化了院、庭长对案件的行政管理色彩,明确了院、庭长对具体案件的审核只是一种建议和指导性质的权力。“两权”改革使院、庭长从繁重的个案审批中解脱出来,为具体参与案件审理提高宏观指导提供了时间上和精力上的可能。在“案多人少”情况下,如果能让这一部分人员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其收效不可目测。而且,院、庭长办理案件不仅是他们作为资深法官的重要表现,也是审判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院、庭长参与合议庭,也将改变优秀法官的评价标准和培养方向,让更多的优秀法官不是通过竞争法院行政管理职位进入管理阶层而是留在审判队伍中,通过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展示审判技能,成为真正的“资深法官”,并带动一大批法官的成长,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这正契合了改革的初衷。因此,笔者所在法院通过改革适当增加院、庭长审理案件的指标,促使他们通过具体裁判案件来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四、改革的几点建议

    除需要一段较长的经验积累、逐步转变管理方式的过渡期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适应的考评激励机制,激发院、庭长及法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改革才能统筹兼顾、科学发展,体现出其本身所具有的强大动力。

    1、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匹配问题。现行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案件管理权限分属于院长、副院长、庭长和案件承办人。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流程后转入业务庭庭长分案环节。庭长分案既可以由系统在审判员中自动轮流分配,也可以自行根据情况调整案件承办人,流程中并未赋予主审法官案件分配权。但主审法官对审判团队内部的案件具有分配权,这一权力在流程系统内无法显示,还得通过庭长指定案件承办人,流程管理比较麻烦。

    2、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匹配问题。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基本上是相协调的,行政职务决定着审判事务管理权行使的内部权威。新型合议庭制度打破了行政职务的界限,主审法官即使没有行政职务,其同样具有高度集中的审判事务管理权。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不到位,在选任主审法官时,无形中还是受到行政职务的制约,不可能由普通的审判员担任主审法官,更多地还是由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因此,在主审法官的选任,难以完全按照业务能力和水平来进行,行政职务与资历仍起着决定性作用。

    3、其他法官积极性的调动问题。在新型合议庭审判模式下,主审法官具有集中的权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型合议庭的工作业绩与工作失误,更多在要归功或归责于主审法官,也就是说,新型合议庭工作效果的优劣,更多地关系着主审法官的荣辱,其他法官居于次要地位。在这样的模式下,其他法官风格高的话,可以淡泊名利,甘做“绿叶”;如果按照普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则可能会降低要求,“无权不担责,无责一身轻”,从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4、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问题。由于法院管理的行政色彩浓厚,综合管理部门多,真正在办案一线的法官大概占全部法官的一半左右。基层法院的许多业务庭室人手不足,通常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业务庭甚至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才能组成合议庭。因此,在实行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时,需要打破庭室界限重新调配审判资源。但由于基层法院人员少、部门多,担任中层干部的人也多,将班子成员外的全部审判人员都纳入新型合议庭,合议庭的个数也肯定少于部门数量,中层干部如何合理安排存在难题。

责任编辑:王菲翔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8070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