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之一,如何将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二审民商事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如何做到节约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更加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浅见,与同仁们交流商榷。
随着人民群众对审判公开要求的日益强烈,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上也提出了二审案件原则上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但按照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二审法院距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绝大多数较远,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二审法院参加诉讼需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同时还要承受旅途劳顿之苦,造成审判公开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上诉案件,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实行书面审理,迳行判决、裁定。
1、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上诉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发现原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明显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事实,不论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是否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均应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纠正审判程序违法的司法行为。这类上诉案件,不论二审法院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其审判结果都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没有必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当迳行裁定。
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未明确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询问上诉人是否要求必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未明确表示二审法院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这类上诉案件,不论二审法院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其审判结果都是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延缓判决生效时间,通过有效拖延履行义务时间,以期取得更大的利益。为了制裁恶意诉讼,保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二审法院应当实行书面审理,尽快结案。
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即使通过二审庭审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且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的上诉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证据不足,或者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没有查清,经询问上诉人,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的。这类案件无论二审法院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均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实现查清事实后改判的目的。这类上诉案件应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4、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虽然提供新的证据,可能引起原审判决确认的部分事实发生改变,但通过二审庭审仍无法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且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的上诉案件,应当实行书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经过阅卷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只可能引起原审判决确认的部分事实发生改变,现有的新证据不足以满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的要求,经询问上诉人,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的。这类上诉案件,无论二审法院是否公开开庭审理,结果都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没有必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当迳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