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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机构介绍

发布时间:2014-11-19 11:29:12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司法政务及对基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机要、政务督办、联络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和法院史志等工作。

    (二)队伍建设处

    负责农垦法院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宣传与新闻报道、垦区法院系统评先创优及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工作;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负责办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负责处理来信、来访信访工作;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管理。

    (四)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中院管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审批基层法院请求移送中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负责死刑执行工作。

    (五)民事审判庭

    审理一、二审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房地产纠纷等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审理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农垦企业破产案件。

    (六)行政审判庭

    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并办理本院管辖的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办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行政审判、非诉行政申请和办理赔偿案件工作。

    (七)审判监督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上诉案件;提审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最高院、省法院指定本院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审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在垦区看守所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审批基层法院报请本院审批的监外执行案件;审批基层法院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确认工作。

    (八)执行局

    负责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对农垦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对农垦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农垦法院执行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农垦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对垦区法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协调配合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制发适用法律法规意见;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和记录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法警支队

    负责垦区法院系统法警管理教育、训练、考核及警务工作;统筹协调垦区法院法庭警卫、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执行等法警业务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中院机关党建工作,内设机关纪委,负责院机关和农垦法院系统的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垦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收集农垦法院系统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受理对农垦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农垦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指导下级法院的监察工作。

    农垦中院律师投诉受理机构暂设在院机关纪委:

    传真电话:0451-55193118

    邮箱:nkzjfyjj@163.com

    (十二)财务装备管理处

    负责农垦法院系统和本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两庭”建设、物资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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