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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裁判问题引发执行难情形探究

  发布时间:2015-01-20 09:39:57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由执行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除体制、国情、机制等外部因素,法院内部的裁判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生效文书的执行,给执行工作来了难题。为此,我院组成调研组,针对13个派出法庭、办案组召开了全体执行干警参加的座谈会,采取查阅卷宗、听取汇报、个案接访、电话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牡丹江农垦法院因裁判瑕疵及裁判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引发执行难现象进行了专题调研。以相关数据和案例为基础,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执行难的定义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一)执行难的定义

    关于执行难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一些障碍因素的存在,使之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有学者认为,“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原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法院执行人员理解的“执行难”其着眼点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人为困难和阻力,如政府的地方保护、当事人的逃避与抗拒、协助单位的不协助等。如最高法院党组给党中央的《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也应包括因被执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即广义上讲,可以将执行难理解为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而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执行终结的案件。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在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而导致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而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执行难”的案件应满足这样的几个条件:1、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己经过了自动履行的期限,进入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相应的执行能力;3、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因各种困难和阻力而在法定期间内未能执结。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着眼点是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二)执行难造成的社会影响

    1、执行难损害了司法权威。

    法院是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他一定会对对国家司法制度感到绝望!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放弃诉权,也可能是选择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执行难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让司法权威颜面扫地。

    2、“执行难”易滋生各种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非正常途经陆续蔓延着,为了讨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应该说,这些都是债权人需要付出代价并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但仍有人愿意挺而走险。人们已经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得不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在此情况下,社会必将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

    3、“执行难”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作为社会信用关系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交易成本增高,拖欠债务成风,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由于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使得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任,对市场交易安全失去信心,诚信二字也不再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正是由于“执行难”的存在,很多债权人不愿意打官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后,不但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反而激怒债务人,使债务人变本加厉的躲避义务;也正是由于“执行难”的存在,社会普遍不怕欠债,更不怕打债务官司。于是,有的企业因被拖欠过多的债务而倒闭;银行因大量贷款无法回收,呆坏账过多,增加了金融风险;社会的商业信誉极低,买方不拿到货不敢付款,卖方不收到款又不敢发货,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如果“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危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造成全社会经济运作的无序。

    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五难”分析

    (一)被执行人难找  

    随着交通及通讯的日益发达,户籍制度的限制不断减少,城乡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自然人,在欠债后,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选择外出打工,很长时间才回家一趟,使得执行人员很难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有时为了找到被执行人,往往要几次甚至几十次到其住所地等处查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被执行人难找,是当前执行工作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执行财产难寻

    为了逃避债务,一些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或在败诉后就开始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处分自己的财产。具体表现有:有的被执行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转移到自己的近亲属名下,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汽车等特殊的动产变更登记在近亲属名下;有的被执行人将财产低价转让或赠与他人;有的被执行人联合亲戚、朋友搞虚假诉讼,钻法律的空子,试图通过看似“合法化”的方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等,上述问题,使得执行人员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查证、认定财产的性质和权属,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及时到位。

    (三)执行财产难动

    对执行中已经查明的财产,在各种干扰和阻力下人民法院往往也难以控制和处分。如对职工工资、集资款、购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特殊钱款,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都不能执行,许多特殊款的管理者也成为负债不还的特殊主体。 对于垦区及邻近农村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而国家对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是限制的,因此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往往无法处理。

    (四)协助执行难求

    现实生活中,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执行时,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地帮助被执行人,或拖延时间,或转移财产,甚至拒不协助执行。 例如,在我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要求被执行人所在的连队协助法院查封在扣除应优先支付的种子、化肥等款物后的卖粮款,可是,协助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执行裁定书后,并未按法院要求的去做,而是私底下帮助被执行人转移粮食、虚假降低卖价,致使该案件无法得以执行。又如,对一些有单位的被执行人而言,法院要对其工资予以扣留或划拨时,协助执行人往往会借口称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

    (五)抗拒执行难究

    实践中,在执行时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情况,他们有的擅自撕毁法院的封条;有的对已被查封的财产私自处分;有的侮辱、谩骂执行人员;有的甚至对执行人员大打出手等等。除直接暴力抗拒执行外,实践中还出现了以自杀、自残、恶意投诉、无理上访等不正当方式给法院和执行人员施加压力、阻碍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特别是以(扬言)自杀、自残等“冷暴力”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明显增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打击,助长了被执行人嚣张的抗法气焰。

    综上所述,“五难”造成了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得以执行,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债务人却逍遥自在,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将荡然无存,信用机制将被破坏殆尽。

    三、裁判问题引发执行难的探究

    根据调研情况归纳,因裁判问题引发执行难问题的案件类型大体可以分为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判决主文表述不当和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三大类,下面分项阐述:

    (一)判决结果难以执行

    1.判决存在事实或法律障碍

    有些案件的判决存在事实障碍不便于执行,甚至有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这类案件又可细分为下面几种情形:(1)判决指向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没有查明,判决恢复“原状”的,“原状”的特征没有查明,判决返还“原物”的,原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没有查明。如某办案组审理房屋漏水的邻里纠纷,判决“被告给原告家恢复原状”,但在判决书中没有对原告家“原状”进行描述,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并未恢复原状”为由拒绝接收。(2)判决继续履行财产的案件,履行的期限、标的、次序不明确,继续履行已不具备条件或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我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在财产分割时写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很多年后,原告过世,房子从当年的平房变成楼房,但仍是被告的名字并由被告一直居住,被告的债权人要求被告用住房还债,而原告子女要求继承原告财产,申请法院执行存在很大问题,被告名下只有一处房产,无法证实此处房产就是当年离婚时被告名下的财产,执行成本过高,执行程序无法进行。 还有些案件存在法律障碍,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是没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立案后无法执行。如某判决“1563一G号房产证所指的西屋南头2间,归原告孙某某所有,西屋北头3间归被告岳某所有”,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执行部门无法执行。二是判决的履行需要依赖其他机构的审批或裁判。例如判决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案件,社会保险金是个人、企业、国家三者共同承担的一项民生费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需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审批与配合。三是受理了本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裁判内容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而无法执行。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判决、土地确权案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等案件就属于此种类型。

    2.判决之间衔接存在问题

    这种情形主要包括:案件的处理需要以其他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条件的,在条件没有成就时先行裁判;有的案件的标的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被处置或查控的,在本案审理程序中又进行了处置;有些案件有两个至两个以上的裁判互为牵连、互为补充的,在后的裁判没有明确前后裁判的联系,导致义务人超出法律规定承担义务或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全部实现。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常有部分被告人先到案先行判决,后又有被告人到案后又要予以判决,这就引发两个判决甚至多个判决的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

    3.反复再审在一定程度制约执行

    有部分案件反复再审,裁判结果与执行依据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案件执行困难,主要表现为:(1)反复再审的案件,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裁判结果不确定,最佳的执行时机不容易被掌握,申请执行人耗尽耐心,对待执行常带有对立情绪,时常发生信访事件。(2)案件执行结案后,执行依据被再审判决推翻,常导致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执行难度,例如我院在2012年审理一民事案件,经过三次再审,执行依据长期不确定,执行案件长期处于搁置状态,无法及时结案。

    (二)因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导致无法执行

    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是执行依据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执行依据中对给付内容和标的物的表述不具体、不明确、概念模糊极容易使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造成执行困难。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裁判主文内容不准确,没有正确反映审判结果。裁判文书用词模糊不仅给执行带来麻烦,同时增加当事人讼累、激化双方矛盾。这种情况主要包括:裁判文书的内容与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理由不一致;裁判的事项不完整。例如对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只对主物进行明确的分割,对主物的附着物或者孳息的描述较为简单。孳息的归属原则上遵从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很多当事人对此没有做出约定,此时就需要审判人员对其归属做出进行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表述具体、明确容易执行,而没有明确的表述往往因当事人产生不同理解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利息、社会保险金等数额表述不准确,或者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在调研中发现这是存在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审判业务庭在裁判文书中涉及利息的表述经常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及“如被告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利息数额不明确,或者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然后执行部门自己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出一个数额,再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方能执行。另外,社会保险金的补交也没有具体的数额,甚至没有固定而统一的计算标准,法院在执行环节确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很困难。

    3.裁判主文出现文字错误。裁判文书常出现因文字表述的多义性导致的理解歧义,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基于各自利益而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在制定裁判文书时校对不认真,出现低级错误,不仅给案件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审理程序存在瑕疵

    1.审判程序中没有依法追加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中没有依法及时追加或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导致在执行程序中要么因执行标的被案外人控制而无法执行,要么执行措施侵害了案外人的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审判程序中追加当事人和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不能相互替代、补充的,两者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审判程序中遗漏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补救,只能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无法消除的障碍。如我院某法庭审理的民事纠纷,人身权纠纷的被告名下有存款若干,原告申请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存款并非是被告的,是被告的朋友王某以被告的名义开的账户,银行卡一直都由王某拿着存取款,法院没有将实际占有人王某追加为当事人,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2.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

    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办案质量不高,尤其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时,法官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降低标准,甚至导致不具有诉讼资格的人参与诉讼并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在执行中发现主体有问题时,执行的最佳机会可能已错过,被执行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加大执行难度。

    3.财产保全不到位

    财产保全措施流于形式,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案件执行中,我们发现审判阶段保全工作没能实现保全目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保全标的不存在。没有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详细调查就采取保全措施,如保全汽车,只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查封手续,没有查明车辆现在何处、由谁占有,导致财产保全变成“空保”。二是对被保全对象表述错误。如原告在诉讼中得知被告在某账号上有一笔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遂要求银行冻结该笔存款,由于没有进行调查,冻结后才得知该笔存款是国家给予的“土地直补款” ,专款专用,不能用来冻结。而在同一银行真正有一笔私人存款的账号却没有进行保全,导致保全目的没能实现。

    四、解决裁判原因引发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查明的事实应准确反应在裁判文书上

    针对需要履行的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等情况,裁判主文应对合同的情况及签订合同之前的原状进行描述,这样会使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放矢的开展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二)提高审判质量,确保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

    裁判文书制作者应重视审判的严谨性,对需要履行义务的每一项内容、顺序、期限等做出准确的表述,对事实的描述简练而清晰,有些必要的事实例如利息的计算,应当将计算的过程及数值在文书中写准确,尽量不用模糊、多义的词语,提高执行的精准度,减少当事人对文字理解的歧义,避免因表述不当而引发的执行难。

    (三)注重判决的衔接,避免一案反复执行

    针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较多的案件,在涉及需要执行的内容,应充分考虑案件之间的衔接度,不要遗漏或者增加当事人,避免同一个案件多次、反复的执行,增加司法负担的同时,司法权威性也受到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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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谭秋桂著:《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牟逍媛著:《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戴琳丰:《民事执行难法律问题探究 》,吉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责任编辑:王菲翔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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